婚禮後分手,86 萬彩禮要不要退? 真相讓人驚呆!

08-06

一對戀人,沒辦婚姻登記,隻是辦瞭一場婚禮。婚禮過後兩人感情破裂分手,這種情況,86 萬元的高額彩禮該不該退?

近日,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瞭這樣一起特殊的彩禮糾紛。法庭之上,男女雙方各執一詞。男方說,女方懷瞭孕卻沒有生下孩子,這可能是 " 騙婚 ",彩禮應該全額退還。女方卻說,這不是騙婚!因為雙方已同居瞭幾個月,分居後她也一直試圖挽回男方,對方卻置之不理,因此彩禮不能退。

據瞭解,男方之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曾起訴要求孩子撫養權。後來知道孩子已經引產才再次起訴要求女方,退還近百萬元的彩禮

婚禮之前:他給瞭 86 萬彩禮

劉先生是廣東人,張小姐傢住廈門市思明區。兩人於四年前建立戀愛關系,隨後同居。2014 年初,張小姐懷孕,雙方開始協商結婚事宜。幾個月後,劉先生和張小姐在汕頭劉先生傢中舉行瞭婚禮儀式。婚禮當天,雙方父母均有到場見證。

據劉先生說,他為這場婚禮支付瞭近百萬元的彩禮。兩人決定結婚之後,劉先生就曾經準備瞭 60 萬元現金,將這筆錢作為彩禮親自送到瞭張小姐廈門的傢中。而在婚禮舉行之前,張小姐的父母又加碼要求將劉先生名下的廈門房產添加張小姐名字。隨後經雙方協商,張小姐放棄房產加名,但要求劉先生再行支付 26 萬元彩禮。

婚禮後雙方就居住在劉先生父母提供的位於汕頭的房屋中

不過,雙方並沒有正式辦理結婚登記

第 1 次起訴:他要孩子撫養權

舉辦婚禮三個月後,張小姐離開汕頭市的居所回到廈門,打算說服自己父母同意,取戶口簿去辦理結婚登記。但是,誰也沒想到,這一次分別卻導致瞭兩個人關系的最終惡化。

原來,張小姐回到廈門傢中後,未能說服自己父母。後來,劉先生認為女方要求結婚的條件一再加碼,而女方則認為男方未能兌現房產加名等承諾。為此,雙方誤會逐漸加深,矛盾開始激化。最終,雙方沒能辦理結婚登記。

就這樣,婚禮過後不到一年,劉先生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小姐解除同居關系,並主張孩子撫養權。

然而,就在這個案件審理過程中,劉先生才通過調查核實,得知張小姐腹中胎兒已被引產。因此,法院也判決駁回瞭劉先生的訴求。

第 2 次起訴:追討近百萬彩禮

同年 6 月,劉先生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張小姐及其母親王女士退還全部彩禮 86 萬元及 1.2 斤黃金。劉先生起訴稱,張小姐以懷有身孕為由,要求劉先生與其結婚。婚禮前,劉先生按照張小姐的要求給瞭女方傢 86 萬元禮金以及 1.2 斤黃金。

劉先生認為,張小姐因為懷孕而要求結婚,在婚禮前索要瞭近百萬元禮金,但在他要求登記結婚時,張小姐又進一步提出索要房產,得知不能如願後,不但拒絕辦理結婚登記,還擅自將孩子引產。女方一系列行為讓人懷疑其系有預謀的騙婚行為。因此,他起訴請求,判決張小姐及其母親共同返還禮金 86 萬元和 1.2 斤黃金。

" 我不是騙婚!" 張小姐反駁說,自己在引產前,曾多次給劉先生發短信與微信、打電話,並表示願意在 " 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 " 的情況下與劉先生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劉先生卻置之不理,導致她經歷痛苦折磨,嚴重影響胎兒健康狀況,最後隻好引產。

張小姐還說,彩禮她的確收瞭,但隻有 26 萬元,不是 86 萬元。這 26 萬元用於購置首飾、宴請親朋好友等等,早就花完瞭,不應要求她返還。而且,婚禮已經辦瞭,兩人也同居瞭幾個月,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不屬於法律規定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最終雙方調解:女方返還 35 萬元

經審理,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女方返還一半彩禮,即返還 42 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證人證言以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劉先生確實曾支付現金 86 萬元作為彩禮

但無法認定劉先生曾給付 1.2 斤黃金,對於張小姐提出的雙方已經具備婚姻實質,因此不應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認為,由於雙方並未締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所以法院不予采納。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女方返還一半彩禮,經法院確認女方為婚禮的支出花費為 19076 元,因此一審要求女方返還 42 萬餘元。不過,一審判決後,女方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到廈門中院。

經中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根據調解書約定,女方要在約定期限內一次性返還 35 萬元彩禮給男方

如果女方不能按時支付,就要按一審判決的,42 萬餘元金額給付

法官說法:彩禮返還一半 雙方都有責

一審法官分析說,劉先生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向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前後支付瞭共計 86 萬元彩禮,該行為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包括張小姐生下雙方子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現在,雙方關系破裂,張小姐將腹中胎兒引產,雙方也並未締結婚姻關系,劉先生贈與行為所附條件並未成就。依照《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彩禮收取人應返還收取的彩禮。

關於返還彩禮的數額,法院認為,本案雙方本應努力和相愛的人經營生活,互相珍惜,卻因相互猜疑、傢人幹預等無法尊重、信任對方,導致雙方關系陷入僵局,以致孩子被引產、感情破裂、精神受傷害等狀況。雙方在整個過程中都應負有相當的責任。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扣除合理已支付費用後,將彩禮的一半返還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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