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報 合肥網 無線合肥訊 30 歲的女子朱敏 ( 化名 ) 去年來到肥東縣第四人民醫院待產,在進行瞭剖腹產之後,朱敏出院瞭,但隨後因為產道出血,又來到醫院治療,多日後因為休克被轉院,但最終其子宮被切除,失去瞭再生育的能力。事發後,朱敏以肥東縣第四人民醫院手術粗糙、延誤治療時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此案有瞭結果。
去年 3 月份,朱敏因待產入住肥東縣第四人民醫院,醫生對其進行瞭剖宮產手術,手術分娩後六天,朱敏拆線並且出院。出院多日後朱敏發現產道有流血的情況,她再次來到肥東縣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後來因出現嚴重休克轉到合肥市某醫院,後者對其進行瞭切除子宮手術。
朱敏認為,肥東縣第四人民醫院手術粗糙,發現出血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沒有及時轉診,延誤瞭最佳治療時機,最終導致她的子宮被切除,無法再生育,醫方應承擔責任。
經過合肥市醫學會調查分析,產婦經醫方剖腹產分娩後,發生切口愈合不良並出血,屬於剖宮產術後並發癥,該並發癥具有不確定性和相對可防范性 ; 醫方醫療行為存在過失,與並發癥未能有效控制,最終導致子宮切除存在因果關系。
經鑒定,此事屬於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朱敏因此次醫療事故,造成瞭七級傷殘的後果。
近日,肥東縣法院綜合各方證據,最終認定肥東縣第四人民醫院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朱敏 19 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