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各地中小學陸續開學,而正在安康市石泉縣某中學讀書的小青(化名)卻並沒有到校報名,而小青沒來上學的原因,竟然是父母乘春節期間將她許配給瞭同村男子楊某。
得知這一情況後,學校兩位校長做瞭小青及其傢人的思想工作,然而事與願違,小青竟然以傢庭困難想為傢人分憂為由始終不願返校報名。在一再追問下,小青父母才道出實情,因為傢裡實在困難,想讓小青早點出嫁換取彩禮錢讓傢庭度過難關,現在已經收瞭楊某的彩禮,不嫁女兒不行。
面對這種情況,兩位校長強壓怒火,返回學校後就到鎮上反映情況,請求政府出面保障小青接受國傢法律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和其他權益,當地政府派出司法所著手調查。
在接觸小青父母後,司法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瞭《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普法以及批評教育。而小青的父母狡辯稱,他們即將外出打工,不放心自己未成年的女兒獨自生活,害怕女兒走上歧途,就尋思著為女兒找個婆傢,正好本村 25 歲的楊某也在苦苦尋找自己的另一半,加之雙方又是知根知底的熟人,故而一拍即合,原本指望女兒馬上到楊某傢生活,誰知學校來攪瞭自傢的好事。
面對如此愚昧的父母,司法所工作人員反復進行瞭說法教育。或許是攝於法律的威嚴,小青父母好像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楊某也表示不再提訂婚的事情,但要求小青父母退還彩禮金,小青父母隨即當場退還瞭彩禮。同時,司法所要求楊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糾纏小青及其親屬,小青於次日返校。
原以為這件事就此圓滿結束,但是在 3 月 8 日,司法所接到學校通報,小青當日並未返校報到。
於是司法所再次走進小青傢中,據知情群眾反映,小青父母已經不止一次為小青找婆傢瞭,而且小青父母正在鬧離婚,都想甩掉小青這個包袱順便再撈上一筆。因為政府的介入,小青母親已經離傢不知去向,隻留下小青和父親在傢中。
小青也主動透露瞭一些信息,原來在上學期的一次考試中她母親就將其帶走,要給她介紹婆傢,小青表示自己有瞭心裡陰影不敢去學校瞭,司法所幹部表示可以通報給學校保安人員,確保她的安全,但要到學校報到。
但 3 月 9 日小青並沒去學校,鎮政府又派出兩名女幹部,終於勸導小青前往學校報到。
針對小青的現狀,法律人士稱,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撤銷小青父母的監護權,但需具備這幾類情形:
一是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是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是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可由小青本人或相關單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銷其父母監護權,同時依法指定監護人。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農村地區對父母和子女的關系認識概念極度模糊。從法理上,父母和子女的關系不僅是私法關系,也是公法關系。在現實中,少部分父母並不具備監護子女的能力和意願,父母監護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經地義,但這天然的監護權並非不可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