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9 月 6 日,我們報道瞭永安的張女士花瞭 50 多萬元在三明信達寶馬 4S 店購買瞭一輛寶馬 X4,第二天,她在洗車上膜時,發現新車有重新噴漆的痕跡。多次找 4S 店討不到說法,張女士將 4S 店告上瞭法庭。經過一年多的維權,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張女士共獲得賠車款的三倍賠償,一百三十餘萬元,同時 4S 店因為合同欺詐被工商部門處以二十二萬元的罰款。
張女士:
這個維權其實也是比較難的 整個過程也是受到很大的阻力 也就是說結局還是比較好的。
消費者張女士說,這次維權歷時一年零三個月,經三明市梅列區 315 調解多次調解不成,2016 年 9 月,張女士將三明信達寶馬 4S 店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合同違約,判決原告支付違約金十三萬餘元,張女士不服,上訴至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明市中院二審做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欺詐。目前,張女士已經如數拿到賠償款一百三十餘萬元。
張女士:
(4S 店)有按照判決書上的要求,在指定的時間有收到款的。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朱文繡介紹,此案於 2017 年 7 月 25 日立案後,三明中院依法組成瞭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的證據能證明,涉案的車輛經過鑒定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噴塗翻新的事實,對這個事實,4S 店雖然予以認可,但是 4S 店認為,車子在出售前已經做過瞭 PDI 檢測項目,沒有發現也不知道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噴塗翻新瑕疵。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文繡:
4S 店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們有做過 PDI 檢查的項目。
在銷售過程中,4S 店的工作人員向消費者介紹說,這部車是全新的車輛,沒有把真實情況告訴消費者,侵犯瞭消費者的知情權。4S 店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沒有瑕疵的新車,涉案車輛的部分漆面重新噴塗翻新的事實表明他們沒有盡到這一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朱文繡:
作為 4S 店向消費者張金維出售涉案車輛時,故意隱瞞該車部分漆面重新噴塗翻新的行為已經構成瞭欺詐。
信達公司因為存在消費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文繡:
信達公司除瞭應當退還消費者張金維購車款四十五萬一千一百五十元外 ,還應當支付該購車款被占用期間的利息,並且應當按照車款的三倍進行懲罰性賠償,這樣子一算就達到瞭一百三十幾萬。
這個案件被列為 2017 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案件終審判決後,2018 年 1 月 5 日,受理消費者投訴的三明梅列區工商局決定對三明信達寶馬 4S 店涉嫌違法經營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三明市梅列區工商局檢查大隊大隊長 江峰:
我局依據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經營者的行為構成瞭合同欺詐 ,我局依法對寶馬 4S 店做出行政處罰 並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梅列區工商局對三明信達寶馬 4S 店作出瞭罰款 22 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三明信達寶馬 4S 店已經履行瞭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