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小金庫”資金購買理財 一女教研員涉挪用公款罪受審

11-24

因挪用單位 " 小金庫 " 資金購買理財,安徽一女教研員涉挪用公款罪出庭受審。近日,合肥市廬陽法院對該案作出瞭判決。

餘某,女,安徽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安徽省教育廳下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 " 省教科院 ")中小學音樂教研員,負責全省中小學音樂教育教學研究等工作。

2009 年 2 月,省教科院原院長闞某(另案處理)考慮到教科院 " 小金庫 " 中的資金數額較大,由聘用人員呂某一人保管不安全,加之餘某曾向其提出因個人購房缺少資金,遂決定將 " 小金庫 " 中的部分資金分流給餘某保管並讓其周轉使用。

2009 年 2 月的一天,闞某將餘某帶至呂某的辦公室,讓呂某將部分資金交予餘某,需要用錢時,再從餘某處要回,呂某同意。後經呂某和餘某二人協商,呂某 2009 年 2 月 10 日將省教科院 " 小金庫 " 中的 45 萬元轉至餘某提供的以其母親的銀行賬戶上。2009 年 5 月、7 月,因省教科院發放職工福利需要用到 " 小金庫 " 資金,呂某在征得闞某同意後,分兩次從餘某處要回 10 萬元。2010 年 5 月 25 日,餘某又用其母親名義開立一個銀行賬戶,並將剩餘的 35 萬元全部轉至該賬戶上,並購買瞭理財產品。後餘某分別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6 月 30 日取現共計 30 萬元,並將該款現金保管於傢中。

2016 年 5 月,安徽省委巡視組進駐省教育廳巡視,5 月 13 日,被告人餘某以現金的方式將 35 萬元全部歸還呂某。

法院認為,餘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庭審中,餘某自願認罪,積極退繳非法所得,且本案的發生系由院長闞某提議並決定將小金庫款項交由餘某保管、使用。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挪用款項,未給國傢造成損失,可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可免於刑事處罰。據此,法院判處餘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魯巖 合肥晚報 ZAKER 合肥記者 李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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