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半年就要離婚,男方討要 20 萬彩禮錢

09-22

現代快報訊 ( 通訊員 歐平 記者 何潔)結婚半年後,男方起訴要求離婚,同時要求返還彩禮 20 萬元,那麼能要回這 20 萬彩禮嗎?現代快報記者從昆山法院瞭解到,近日,法院審理瞭這起案件,最終法院未能支持男方的請求。

2016 年 6 月,陳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2016 年 9 月,雙方舉行婚禮並登記結婚。訂婚結婚過程中,男方及傢人給予女方彩禮、搬箱禮、見面禮、改口費、三金等合計 20 餘萬元。兩人結婚後開始同居生活,起初兩人較為融洽。但逐漸因雙方性格、傢庭等各方面因素逐漸產生摩擦和隔閡。2017 年 4 月,雙方徹底鬧翻。女方搬離瞭男方傢。隨後,男方起訴女方要求離婚並返還彩禮。

庭審中,女方表示彩禮一部分已經用於回老傢請客辦酒,還有一部分已用於生活開銷,目前尚存不多,並且女方已經由黃花閨女變成瞭半路二婚婦女,不同意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目前狀態看,雙方難以和好,準許雙方離婚。彩禮是否返還主要考量當地習俗,男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給付彩禮是否會導致男方生活困難。從昆山地區來看,男方娶親,彩禮一般是給付女方,具有較強的指向性。本案中,雙方按照本地習俗舉行婚禮,男方給瞭彩禮,兩人登記結婚,雖然沒有生育小孩,但雙方確實同居生活瞭半年左右,男方傢境尚可,彩禮並非借來,不返還不會導致男方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對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沒有支持。

承辦法官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一般在男女雙方僅舉辦瞭婚禮但沒有登記結婚,或者登記結婚瞭但是沒有同居生活,或者一方給付彩禮是用貸款或者借款支付的,不返還會導致其生活困難的,才支持返還彩禮。

(編輯 陳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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