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司機車禍身亡沒人負責 因缺失書面協議

08-04

央視爆猛料 !" 滴滴代駕 " 司機車禍身亡沒人負責,原因竟是。。。

無論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隻需要拿出手機,選定地址,就可以方便的乘車。網約車,給我們帶來的除瞭便利還是便利。

可是在享受便利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略因為網約車而出現的新問題。雖然有關部門一直不斷地在完善相關法律,但是在網約車這方面,還是有很多的空白。2016 年 11 月 26 日凌晨一起悲劇就發生瞭。

這天,一男一女酒吧喝完酒後出來準備回傢,出於安全他們選擇在滴滴代駕平臺,找瞭一位代駕司機王永康,駕駛自己的保時捷豪車回傢。由於對路況不熟悉,平時可能也很少有機會接觸到這類豪車,在一個急轉彎,轎車失控沖進瞭池塘。兩名車主第一時間逃瞭出來,而王永康因為撞擊昏迷而無法自救。等到被救出來的時候,已經溺水身亡瞭。

這看起來就是一起非常普通的車禍,但是在索賠的時候,卻牽扯出瞭許許多多的問題。車還好說,保險公司有保險理賠,可是人沒瞭,留下孤兒寡母靠什麼生活呢 ? 王永康是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死亡,根據我們國傢的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永康的傢人認為,王永康生前作為滴滴出行公司網絡平臺上的代駕司機,在工作中出瞭意外,滴滴出行公司應該負有一定的賠償責任。

可是法院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可是證明王永康與滴滴公司的勞務關系成瞭難題。車禍發生之後,王永康在滴滴代駕平臺的賬號被封禁無法登陸,傢人無法通過手機瞭解到王永康的代駕記錄。現在,唯一能證明王永康身份的,隻有滴滴出行公司發給代駕司機的工作服、工牌。

然而,在滴滴出行公司看來,僅有工牌和工作服,並不能證明王永康和滴滴出行公司構成勞務關系。

王永康到底是為誰打工 ? 在王永康傢人看來,這原本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現在卻成瞭大問題。王永康明明是在滴滴出行的軟件上註冊成為代駕司機,經過培訓、通過考試上崗,還在滴滴公司領瞭工作服、工作證,他肯定是在給滴滴打工呀 ! 可是王永康突然離世,他生前到底有沒有和滴滴出行公司簽訂過勞務合同 ? 王永康的傢人提供不出來,滴滴公司也予以否認。根據《勞動法》規定,不管是勞務外包的形式還是企業自有員工,任何用工單位都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務合同,並繳納保險。但滴滴出行公司聲稱,原告告錯瞭人。滴滴代駕平臺的實際運營方是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而在滴滴平臺上註冊的司機,比如王永康,他是和一傢叫做江蘇邦芒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因為杭州快智公司和江蘇邦芒公司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所以也被追加為瞭本案的被告。

這份傳說中的勞務合同是否存在呢 ? 收到傳票後,江蘇邦芒公司查閱瞭公司所有和代駕司機簽訂的勞務合同,並沒有發現王永康的記錄。

王永康雖然是滴滴平臺上的代駕司機,但並不意味著和滴滴公司有勞務關系。關於這個問題,滴滴出行公司做瞭如下解釋。

滴滴出行公司:代駕司機不是在為滴滴工作,是在為勞務公司工作,不應把這個概念混淆。不是說你在哪個平臺上接單你就是在為誰工作,平臺它隻是提供一個信息,這個單你可以接也可以不接,完全取決於代駕司機個人意志。你接瞭單之後就代表勞務公司和客戶之間發生的一個代駕的關系,而不是和滴滴公司發生這麼一個關系。

到現在為止,本案的滴滴出行公司、杭州快智公司、江蘇邦芒公司,三個被告,都不承認自己是王永康的老板,更沒有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很快,另外一傢公司——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浮出瞭水面,表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

要說這可真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啊,王永康為誰打工 ? 一開始始終沒人承認,現在老板突然間從天而降。

在原告方看來,外企德科公司自認是 " 老板 ",並願意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有些奇怪,因為外企德科公司是從 2016 年底才開始接手滴滴代駕司機的簽約工作,王永康生前並不知曉有這樣一傢勞務公司存在。而且,代駕工作從網絡報名、面試、培訓、獎懲,均是由滴滴出行公司決定,和外企德科公司並沒有關系。

盡管原告方並不認可,外企德科公司一再強調,他們帶瞭調解方案來開庭,希望能與王永康傢人達成和解。

由於外企德科公司願意在王永康死亡事件中承擔七成責任 ,並提出瞭總計 60.5 萬元的賠償方案,傢屬經考慮後與外企德科公司達成瞭調解協議,不再追究其他問題。

法官有話說

雖然案件經調解結案,但是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在這種互聯網合作模式下,書面勞務協議缺失,實際雇主不明,法院審理起這類案件困難重重。

采訪中法官告訴我們,在 " 互聯網 +" 和共享經濟的大環境下,因提供勞務引發的糾紛屬於新型疑難案件,因為一旦發生問題,很難找到雇主,對方有的僅僅隻是一個平臺,有的可能是平臺後面的實體經營者,或者是小微企業,他們一般是通過虛擬網絡進行聯系,不像我們平時面對面交流,白紙黑字簽協議,所以通常形成的都是電子證據。如果不註意保存的話,一旦出現糾紛,平臺經營者不願意提供這個電子證據,受損方或者勞務提供方就會處在一個很困難的境地,就像今天這個案子中的原告。

所以在這裡提醒大傢,參與到網絡 + 並且提供勞務的一方,對網絡簽約一定要慎之又慎,同時做好證據保全工作,這樣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的時候,才能找到你的實際簽約方,或者勞務接受方,對你的權利或個人利益才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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