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男友給瞭 27 萬,分手後是否應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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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配圖

曉玲與小唐打工時認識,不久後確立戀愛關系。期間,曉玲因為開網店需要資金,小唐便轉賬 27 萬元至其賬戶。戀愛未滿 8 個月,兩人因關系惡化最終分手。小唐要求曉玲向其返還借款 27 萬元。曉玲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小唐對其贈與,故不同意返還。

聶律師認為:

小唐在確立關系不久即向曉玲大金額轉賬的行為不符合一般的情侶間的消費性支出行為,且曉玲又確實因開網店具有資金需求,所以認定為借款並無不當。

另外,如果認定為是贈與,該種贈與亦不能完全等同於一般的贈與。

兩人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時系戀人。大多數情況下大額資金贈與是戀人之間基於結婚的目的而發生。這種情況下發生的給付,系附條件的給付,當關系發生改變時,接受贈與的一方就具有瞭返還義務。

再次,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兩人戀愛關系的建立時間並不久,曉玲亦應當向小唐返還至少是部分返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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