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誰讓一個年僅 13 歲的女孩懷孕!視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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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2016 年初,桂林荔浦縣的小明通過社交軟件認識瞭小麗。可這小明卻常以談戀愛為名,多次帶小麗回傢同房,導致小麗懷孕。13 歲還是一個對外界事物相對懵懂無知的年紀,卻早早地經歷瞭這樣的事。
隨著小麗的肚子一天天變大,小麗的傢人開始察覺不對勁瞭,發現後立即報警。最後,小明因涉嫌強奸被民警抓獲,且荔浦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小明犯強奸罪。荔浦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多次與未滿 14 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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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小明作案時是未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故法院結合小明的犯罪事實及悔罪表現,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 3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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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大傢的是:我國《刑法》第 236 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 14 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可見,隻要是與不滿 14 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強奸罪。
波哥在這裡提醒未成年的弟弟妹妹們,不要因為一時興起去偷嘗禁果,什麼年紀該做什麼事自己要考慮好。同時,作為父母應該教育孩子掌握基本的性知識,不要因為不好意思而讓孩子這方面的知識空缺。轉發給更多的父母讓他們意識到性教育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