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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嘟 " 經常有手機隻短暫的響瞭一聲就掛斷瞭,當你回電過去時,卻是一些諸如 " 重金求子 " 的電話。原來,這是一些不法份子通過群呼機隨機撥打數十萬個一聲響電話,大肆撒網等待 " 願者上鉤 "。
日前,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審理瞭一起為上線詐騙團夥看管、維護群呼機的詐騙案件,被告人張某某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退繳違法所得五萬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被告人張某某的老傢江西省餘幹縣曾被國務院列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重點整治地區。撥打詐騙引誘電話是此類新型犯罪活動中的首要環節,該設備由手提電腦、電話卡、發射器等器部件組成,俗稱 " 打未接機 "。設備在安裝啟動後,會全天不間斷地向全國各地的不特定號碼撥打電話,接通後即自動掛斷。當有人看到未接來電而回撥時,便會聽到電話中播放的 " 重金求子 " 之類的語音信息,以此誘使人們上當而被違法犯罪人員乘機騙取財物。當地一些不法人員通過為具體實施詐騙的上線看管維護設備而獲取所謂酬勞,且看管的設備越多所獲取非法收益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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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張某某在老傢獲悉上述情況後,遂跟人學會瞭打未接機設備的操作使用方法,並在當地張貼承接代管設備的廣告以招攬該業務。回到湘潭後,張某某開始承接設備看護業務。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期間,其所看護的是使用移動電話卡的設備。2015 年 5 月之後,因移動公司方面鎖卡而改為看護使用電信電話卡的設備。截至案件告破時,尚有 40 餘套設備被張某某及其傢人安裝在本城區的 18 處租賃屋內運行。該設備的運行使得附近電信基站處於超負荷運轉狀態,嚴重影響網絡運行質量,造成周邊地域信道嚴重堵塞,導致用戶無法正常接入而通信受到幹擾,引發用戶向有關部門投訴。
據電信部門提供的數據統計:2015 年 8 月 29 日至 31 日的每日凌晨 2 點至 5 點時段,從張某某承租用於安放設備的本城區許傢鋪村 23 號 4 層 403 室所撥打出的電話為 218717 次;2015 年 11 月 2 日凌晨 4 時 1 分 1 秒至 4 時 59 分 59 秒時段,從張某某在本城區所涉 18 處租賃屋撥打出的電話為 213180 次。看護設備期間,張某某按每月 300 至 350 元不等數額向提供設備的上線人員收取費用,共計非法獲利 5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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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從張某某的多處租賃屋內查獲瞭 17 個發射器、27 臺手提電腦、29 個 U 盤和 1911 張 SIM 手機卡等作案工具。經湘潭市無線電監測站檢測:張某某操控的打未接機設備不具有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證與入網許可證,主要發射技術指標均不合格,為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
雨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是利用群呼撥打電話的電信技術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為此提供操作相關作案工具的有償服務,撥打詐騙電話五千人次以上,屬於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對其行為應以詐騙未遂定罪處罰。張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結合其犯罪未遂與幫助犯等量刑情節,應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解讀:
多年前較為流行的詐騙種類有 " 腦溢血詐騙 "、" 骨灰盒詐騙 "、" 紅藍鉛筆騙局 " 等,但由於此類案件經多次揭露,現已銷聲匿跡。此後,詐騙團夥相互 " 取經 "、" 學習 " 催生瞭 " 重金求子 " 這個電信網絡詐騙方式。
在 " 重金求子 " 詐騙中,群呼機是詐騙團夥最主要的作案工具。有的群呼機經過設置後,每天能自動撥打四萬餘個一聲響電話,對方若有回撥就會先聽到 " 重金求子 " 的語音留言。若對方警惕性高,不法份子就會另尋目標;若目標上當,不法份子就會冒充富婆一步步騙取錢財。比如," 富婆 " 會向受害人主動提出見面,並將事先查詢到的受害者所在地的某處知名酒店作為約會地點,然後利用改號軟件偽裝成酒店電話打給受害者,對方看到電話來自本地,就更加深信不疑。一旦對方深信 " 富婆 " 已至,這名 " 富婆 " 就會以交律師費、體檢費、公證費、個人所得稅等為由進一步騙取對方錢款,費用從數百元到數萬元不等。
在整個 " 重金求子 " 詐騙犯罪中,上遊負責提供作案設備,中遊負責行騙,下遊負責雇傭馬仔洗錢。在行騙這一環節中,有的人還能分飾富婆、律師等多個角色。一旦受害人信以為真,就會使用裝有魔音軟件(魔音軟件是可以把你的聲音變成連你自己都陌生的軟件)的手機,冒充富婆以及律師,以種種理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匯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三款: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 " 其他嚴重情節 ",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 "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通訊員 楊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