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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倒車起步中,邵陽的汪某某不慎將在草坪中玩耍的小汪碾傷,小汪當天因搶救無效死亡,年僅 4 歲。
9 月 10 日,瀟湘晨報記者從新邵縣法院瞭解到,汪某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今年 4 月 30 日 19 時許,汪某某駕駛著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在邵陽市新邵縣嚴塘鎮一戶私人住宅前的草坪內倒車起步,此時屋主傢 4 歲的幼童小汪正在草坪裡玩耍。當汪某某倒車時,車的後保險杠撞倒瞭小汪,但汪某某沒有察覺到繼續倒車,導致小汪又遭到該車左後輪碾壓受傷。小汪之後被立刻送往醫院,於當日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認定,汪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5 月 2 日,汪某某支付被害人近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費等費用共計 342800 元,取得瞭被害人近親屬的涼解。
法院認為,汪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倒車起步時,未註意觀察車輛後方情況,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案發後汪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審自願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汪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汪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結合新邵縣司法局出具的對汪某某予以社區矯正的社會調查評估報告,汪某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
記者周凌如 實習生劉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