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女子跟團旅遊浮潛溺亡 傢屬獲賠 63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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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武漢女子跟團旅遊浮潛時溺亡,傢屬狀告旅遊公司獲賠 63 萬元

楚天都市報 10 月 18 日訊(記者餘皓)武漢女子王某參加一傢旅遊公司組織的新馬泰 6 日遊,在馬來西亞海島邊浮潛時,不識水性的她溺亡。今日獲悉,礄口區法院一審判決該旅遊公司負全部責任,一次性賠償王某的傢屬 63 萬餘元。

2016 年 7 月,王某報名參加一傢旅遊公司組織的新馬泰 6 日遊,出團時間為 8 月 8 日至 8 月 13 日。8 月 11 日上午,王某在馬來西亞隨導遊蔡某及當地地陪,在海島邊浮潛區進行浮潛項目。後團友發現王某下水後一直沒有起來,四處尋找,才發現其趴在水中未動。船傢趕快將其救起,此時王某已昏迷,後送至當地醫院救治,由於吸入的海水太多,當天宣佈死亡。

事故發生後,該旅遊公司派出工作人員前往馬來西亞處理善後事宜,並向王某的傢屬支付瞭相關交通費、食宿費、醫療費及遺體火化費等全部費用。後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王某傢屬遂起訴。

法院查明,蔡某是導遊,但不具備領隊資質。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王某參加由該旅遊公司組織的出境遊活動,在旅途中發生事故死亡,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及《旅遊法》的相關規定,該旅遊公司作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無有效證據證明其在旅遊活動中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王某說明該次活動中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可能存在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且未按出境遊的有關規定配備具備領隊資質的人員擔任領隊,故死者王某作為旅遊者在人身受到侵害後所產生的損失,應由該旅遊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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