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8 日,在廣大女性同胞歡度節日之際,昌寧縣公安局勐統派出所依據相關法律,向傢暴實施者楊某某開出 " 節日《傢庭暴力告誡書》"。
3 月 8 日凌晨 3 時許,一名身穿睡衣的女子跑進勐統派出所,哭著向值班民警說道:" 我老公楊某某剛才動手打我,我跑出來瞭,現在不敢回去,請你們幫幫我。" 接警後,勐統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趕至現場,經現場瞭解得知:暫住昌寧縣勐統鎮的楊某某(34 歲,更戛鄉人)在三八婦女節之際用手機發給妻子王某某一個 1 角錢的紅包,並祝妻子節日快樂。後王某某將收到楊某某 1 角錢紅包的事告知瞭別人,因此,楊某某便覺得妻子王某某不明事理,在外人面前不給自己面子,心情比較煩躁。當日,楊某某酒後與妻子王某某發生爭吵,便用拳頭毆打瞭妻子,造成王某某右眼及雙手受傷。對楊某某的這種行為,民警當場對其進行瞭批評教育,且楊某某也表示不會再打妻子,民警隨即讓雙方於楊某某酒醒後到派出所處理。
在民警的見證下,楊某某承認瞭自己曾經打妻子的錯誤行為,並向妻子道歉,在取得王女士諒解的基礎上,勐統派出所於 3 月 8 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傢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和《雲南省傢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向楊某某開具瞭《傢庭暴力告誡書》,楊某某當場簽字,並表示再也不會毆打妻子。
根據告誡制度:自收到告誡書後,暴力加害人應立即停止不法行為,嚴禁對傢庭成員再次實施傢庭暴力,否則公安機關將從嚴從重處理。
王女士在遭受傢庭暴力時,選擇報警來保護自己,既警醒瞭實施傢暴的當事人,也保護瞭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的防止傢暴案事件再次發生,值得大傢借鑒。在三八婦女節之際,民警提示廣大女性同胞在受到不法侵害時,能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勇敢的向傢庭暴力說不。
民警提示:
《反傢暴力法》第三條:傢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友愛,和睦相處,履行傢庭義務,反傢庭暴力是國傢、社會和每個傢庭的共責任。國傢禁止任何形式的傢庭暴力。
《刑法》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二百六十條:虐待傢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脅無法告訴的除外。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傢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傢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傢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傢庭暴力或者虐待傢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傢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的。
(編輯 劉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