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墅無證裝修引發大火 鄰居起訴索賠 47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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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26 日下午,大連中山區綠山附近海昌楓橋園小區的一場大火震驚瞭很多大連人——這場火災將一排 4 座聯排別墅全部卷入,火災造成業主損失慘重。

據悉,火災原因是裝修工人無證施工,使用角磨機切割輕鋼龍骨時引發瞭火災。而這棟正在裝修的別墅樓牌號為楓橋園 3 號 1 單元,失火前不久剛剛被別墅業主出租給他人居住,並進行裝修。而失火位置還屬於 1 單元別墅業主的私自擴建部分。

在這起火災中,被無辜殃及的鄰居:楓橋園 3 號 3 單元別墅業主宋先生將肇事別墅的業主、承租人和物業公司都告上法院,索賠 475 萬餘元。日前,大連市中院判決,三被告合計賠償宋先生 160 餘萬元。

宋先生傢住海昌楓橋園小區 3 號樓 3 單元,與 2015 年這場火災的失火源頭——楓橋園 3 號樓 1 單元房型一致,都是 3 層樓,屬於同一排聯排別墅。2015 年 1 月,楓橋園 3 號樓 1 單元別墅被業主霍女士出租給瞭孫某。孫某準備用此別墅作為辦公室,於是委托母親找來瞭沒有電工資質的裝修隊施工,裝修也沒有向物業和消防部門備案登記。

2015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 點左右,裝修工人張某在別墅內裝修時,使用角磨機切割輕鋼龍骨迸濺火花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大火。雖然消防部門趕到現場全力撲救,但這場火仍造成該小區 3 號樓整排 4 棟聯排別墅被燒毀,損失慘重。

火災發生後,裝修工人張某被中山區法院以失火罪判刑。而中山區政府還對海昌楓橋園小區的消防安全進行瞭檢查。檢查後下發的會議紀要顯示:該小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包括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通道狹窄、不少住戶存在改建擴建等問題。而霍女士的別墅就存在私自擴建行為。

雖然肇事元兇被法院判刑,但在火災中損失慘重的鄰居宋先生認為,自己的損失應該有人負責。宋先生認為,霍女士是起火別墅的產權人,起火位置位於其私建部位,霍女士作為產權人存在過錯。而孫某作為房屋的承租人,其母親作為房屋使用人未向物業進行裝修申報,裝修過程中也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存在過錯;大連海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消防水源不足,放任霍女士私自擴建房屋存在過錯。宋先生於是將霍女士、孫某母子、物業公司全部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 475 萬餘元。其中包括房屋直接損失 300 餘萬元、傢具損失 145 萬餘元、手表古玩字畫等動產損失近 20 萬元。此外宋先生還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其租金損失 19 萬 2 千元。

對此索賠要求,三方被告均表示不能接受。霍女士認為,賠償主體應該是裝修工程的承包者和施工方。房屋發生火災時已經出租,應由承租人和管理人承擔責任,小區消防設施不達標也是損失的主要原因。自己已經盡到瞭出租人的註意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租房的孫某母子則認為,自己在火災中沒有過錯,起火是因為業主霍女士私自擴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且裝修工人不當作業引發火災。此外物業也沒有盡到管理職責。

而物業公司則辯稱,涉案房屋 3 號樓 3 單元別墅的業主登記為宋先生的父親,不是宋先生。此外,起火房屋經過消防驗收,物業沒有責任。應該由出租方、承租方和裝修方共同承擔責任。

大連市中院審理查明:楓橋園 3 號樓 3 單元別墅的產權登記人確實是宋先生的父親。但其已於 2016 年 1 月去世,該房屋由宋先生繼承。法院還委托專業機構對房屋財產損失和裝修損失進行瞭評估鑒定,評估財產損失為 19 萬 7 千餘元,房屋修復工程造價為 301 萬餘元。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肇事者為裝修工人張某。張某的雇主應對宋先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宋先生已經撤回對張某雇主的起訴)。

此外,霍女士作為大連市中山區綠山楓橋園小區 3 號 1 單元房屋所有權人,未經審批,私自擴建房屋,增加瞭房屋的消防安全隱患,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以 10% 為宜。海昌物業作為大連市中山區綠山楓橋園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義務。由於其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小區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通道狹窄,在火災發生後,上述不利因素阻礙瞭消防部門的救援工作,擴大瞭損失。因此,大連海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以 10% 為宜。承租人孫某的母親找來裝修人員,未審查其是否具有相應資質,也沒有就裝修向相關部門報備,存在過錯,應承擔宋先生損失的 30% 賠償責任。

日前,大連市中院判決:承租人賠償 100 萬 3 千餘元,出租人霍女士賠償 33 萬 4 千餘元,海昌物業賠償 33 萬 4 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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