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小夥明明沒有開車,卻因醉駕而獲瞭刑。今天,記者從新北法院獲悉瞭這裡面的原因,這名小夥子明知朋友喝瞭酒,還把自己的車給朋友開。
去年 6 月的一天晚上,男子楊某跟朋友童某(已判刑)等人一起在一傢飯店吃飯,席間,大傢喝瞭不少酒。
宴席結束時,已是晚上 10 點多鐘。楊某明知朋友童某喝瞭不少酒,仍把自己的機動車鑰匙交給童某,讓童某開車,而自己坐在副駕駛的位置。
途中,童某駕駛車輛不慎撞到瞭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兩輛汽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認定,童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交警到場處理時,發現童某有喝酒嫌疑,於是對童某血液做瞭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童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濃度達到 148.7 毫克。隨後,童某和楊某一起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楊某明知朋友童某喝瞭酒而把自己機動車給童某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而楊某的辯護人提出,楊某事發時坐在副駕駛位置,沒有開車,最多隻能構成從犯。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和童某雖然分工不同,但兩人所起的作用相當,不分主從犯。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楊某拘役兩個月。
據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本案中,楊某事發那天也喝瞭酒,且後來其血液酒精濃度測驗也達到瞭醉駕標準。有人提出,楊某如果沒有喝酒而把自己的機動車借給朋友開,在明知朋友在喝酒的狀態下,這種情況楊某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答案是構成共犯。" 即無論你喝不喝酒,隻要你明知他人喝瞭酒,還把自己的車子借給他人駕駛,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法官說。
(編輯 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