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在網絡發達的今天,網上簽合同省時省心,一些企業單位通過微信向員工發送合同文本。微信簽訂的勞動合同算書面合同嗎?合法嗎?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數據電文也是合同的書面形式。微信上簽署合同,按說也在數據電文的范疇內。隻不過,想要簽訂一份合法的電子合同,除瞭形式上是 " 電子化 " 的,法律同時還規定瞭 2 個條件:必須有實名認證和可靠的電子簽章。滿足瞭以上 2 個條件,一份電子合同才叫合法。
offer 與勞動合同不一致,以何為準?
offer 又被稱為錄用通知,屬於用人單位希望和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要約。當勞動合同與 offer 中的內容不相一致或相沖突時,便產生瞭使用效力的問題。
一種情況是勞動合同產生於 offer 之後,勞動合同約定不同於 offer 的內容,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就同一問題作瞭新約定,此時,勞動合同條款的效力高於 offer 。
另一種情況,offer 中具備的內容沒有在勞動合同中出現,這種情況下,不能完全依據協議形成時間來確定誰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 offer 在勞動合同簽訂後是否還有效。如果用人單位並未明確約定 offer 的有效期,該部分內容在勞動合同簽訂後仍然有效。
相反,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時書面說明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 offer 自動失效,或者以勞動合同內容為準的,未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拿多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總的來說,經濟補償金 = 基數 × 年限。
經濟補償的基數為離職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基數可剔除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的基數不低於最低工資,經濟補償的基數不高於 3 倍平均工資。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實際發放工資與合同約定不一樣,怎麼辦?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實行這樣的做法: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2、考勤卡、工作證等;
3、社保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4、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裡容易暗藏這 10 種 " 貓膩 "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用工約定雙方權益保障的憑證。然而,有的企業利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強勢地位,故意做假,侵犯勞動者權益。小編梳理瞭 10 種常見的勞動合同 " 貓膩 ",快來一起瞭解。
1、口頭合同
這類合同雙方隻有口頭承諾,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更沒有簽字認可,如果發生糾紛,對方回會以此保護自己的利益並指責你空口無憑,無據可查。
2、空白合同
所謂空白合同,就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等內容不事先填寫,卻讓勞動者在姓名處簽名。而伴隨著空白合同的違法行為,必然是不把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因為空白勞動合同一旦交給勞動者,其事後填寫的內容必將引發爭議。
不把空白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違法企業的目的,就是在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想怎麼填就怎麼填,怎麼有利企業就怎麼做。
因此,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把自己的合法權益交給瞭企業,任人宰割。
3、簡單合同
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瞭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缺少必要的細節。甚至部分條款不清不楚,比如自己的待遇,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等等 ...... 一旦發生糾紛,雙方難免扯皮。
4、抵押合同
是指少數用人單位會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如身份證等)、財物作為抵押之後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5、雙面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瞭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瞭兩份合同,一份是符合法律的假合同,僅有用人單位單位保管,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是不合法律的真合同,由雙方各持一份。實際執行。
這樣的雙面合同不能真正保護的勞動者的利益,所以一定不能簽訂這樣的合同。
6、" 生死 " 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瞭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勞動者 " 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 " 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采礦等高危行業。
7、" 暗箱 " 合同
這類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邊倒。有些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隻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如王某和一建築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後,僅僅工作瞭一個月,就被解除勞動合同。王某訴至法院,建築公司卻以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 " 公司對職工有絕對的解除權 " 條款提出異議。原來,王某不識字,根本不知道合同內容就按瞭手印。
8、賣身合同
具體表現在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一切行動聽從用人單位安排,一旦簽訂合同,勞動者就如同賣身一樣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被強迫勞動,有的單位連吃飯、穿衣、上廁所都規定瞭嚴格的時間,甚至要求幾年內求職者不能跳槽至同行業內工作。
9、霸王合同
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對方權益,減輕或免除制定者方責任或義務的合同。
這種合同隻從單位角度出發,求職者始終處於被動地位。
10、外文合同
若用人單位表示自己隻能簽訂外文合同,這時候一定要警惕。如因日後勞動糾紛雙方要打官司,外文合同仍需翻譯成中文。當勞動者本人並不擅長外文時,高昂的專業翻譯費用往往會讓人頭痛。
簽外文合同時,最好提出再簽訂一份中文勞動合同,這樣,就可以避免因語言之間的翻譯不同而產生不一致,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當然,勞動者也可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中文版本的勞動合同,否則可以拒絕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