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加班,該不該發加班工資?

09-24

加班!加班!加班!對於身在職場的人而言,絕對不會對它陌生,所謂 " 人在職場漂,不得不加班 "。

確實,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勞動者很多時候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當然,勞動者因此也能依法獲得相應的加班報酬。

對於很多公務員而言,加班更是傢常便飯,比如一些公安民警。那麼,對於公務員的加班,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公務員標準工時

1995 年頒佈實施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明確,我國境內的國傢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0 小時。

加班與加班費

加班,其實就是延長工作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加班、加點。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加點,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工作,包括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

加班費則是針對加班的這段時間,勞動者應該獲得的工資報酬。我國《勞動法》明確瞭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標準和工資報酬。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 一 )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 二 )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 三 )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不適用於公務員

《勞動法》明確瞭加班的條件、標準和工資報酬。但是,這些規定並非適用於所有勞動者。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制定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公務員加班,可以補休

對於公務員的范圍,我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傢行政編制、由國傢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此外,《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對於公務員的加班,《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明確,公務員實行國傢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傢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公務員加班,該不該發加班工資?

對此,《公務員法釋義》在第七十六條的解釋中分析:

由於機關工作的特點,公務員有時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加班。對於加班要給予補休,本條作瞭明確規定。需要進一步研究明確的是,公務員加班未能補休的,單位是否要發給加班工資。

對於這個問題,立法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要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加班不補休的應當發給加班補助;有的認為,公務員是人民的公仆,為人民服務,加班不宜發給加班工資,並且機關中的各種加班情況很復雜,不好認定那些是確有需要的加班。

這個問題法律並未規定,總的看,加班未予補休是否發給加班工資,要視實際情況確定,對於為完成明顯超過正常工作負荷的加班,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有一定的補償。這需要相關政策法規予以進一步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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