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觸犯毒品、槍炮罪被判 9 年刑期的陳姓男子,指控臺灣桃園監獄隻有 0.3 坪(約 1 平方米)的生活空間,要求當局賠 205 萬元新臺幣,但仍被判敗訴。
陳男認為,依 " 監獄行刑法 " 及 " 法務部 " 指定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規定,監獄應保障受刑人不受到非人道懲罰,以及每人 0.7 坪(約 2 平方米)生活空間的權利。而桃園監獄扣除掉廁所空間,每名受刑人的生活空間隻有 0.3 坪,低於 0.7 坪規定,已損及精神健康,因而要求當局賠 205 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指出,0.7 坪是 " 法務部 " 內規,並非對受刑人的義務,因此維持一審判決,仍可上訴。
桃園監獄回應指出,桃監本來就是沒有地下室的二層樓建築,且地處市中心,不適合再加蓋,另陳男為毒犯,依照過去就診紀錄,無法證明超額收容,導致其精神健康受損。
(編輯:彭佳良 實習編輯: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