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男子管某與一女子李某通過網絡相識,並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其間,男子將一處房產的一半產權贈與瞭女子,並進行瞭產權登記。兩人分手後,男子要求女子返還這半套房產。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作出終審判決。
管某的這處房產位於合肥某小區。首付款及貸款均由管某支付和償還。不過,房屋產權管某和李某各占 50%。 2016 年年初,兩人分手。管某認為,他為瞭結婚才贈與對方房產,現在無法結婚,李某應返還 50% 的房屋產權。
廬陽法院認為,管某出資購房並將 50% 的產權登記在李某名下,是為瞭鞏固雙方的戀愛關系,對李某的贈與。管某同意將 50% 的產權登記在李某名下,正是基於雙方的婚約關系,這種贈與符合彩禮的性質。管某與李某的戀愛關系終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雙方結婚目的無法實現時,支付的彩禮應予以返還。因此,李某應返還 50% 產權,並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考慮到房價有上漲,李某將房屋產權返還管某後,重新購房的成本增加。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將 50% 產權返還管某,管某支付李某補償款 20 萬元。
此後,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管某稱,李某在購房中沒有投入一分錢,對方無償取得房產 50% 的產權,應予返還。李某則表示,管某將產權贈與她不屬於風俗習慣,管某也不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她也從未表示或者同意結婚。合肥市中院二審認為,李某認可與管某戀愛交往多年,從李某與管某之間的短信往來記錄可以看出,兩人是準備結婚的。因此,產權是管某基於與李某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此外,管某贈與房產的行為給李某產生瞭信賴利益上的損失,應當給予李某相應的補償。據此,二審法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