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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鄉下赴宴自然交通多有不便,若是自己開車,順便搭載他人回城本是好事。但是不幸發生車禍時,同乘人員受傷,好心司機到底該不該負責?近日,一起 " 好意搭乘 " 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平江法院審結," 好意同乘 " 未能成為免賠的理由。
9 月 24 日,記者瞭解到,釀成事故的好心司機被判擔責 70%。
赴婚宴好意同乘 占道行駛釀事故
2017 年 5 月 16 日,傢住平江縣安定鎮的陳某應同學邱某邀請,驅車到平江縣福壽山鎮參加其兒子的結婚慶典。酒席間,陳某認識瞭邱某的親戚鐘某。
散席後,鐘某得知陳某回安定鎮便問他:" 老陳,你看現在沒有公交車回去,我能不能搭個便車 ?" 陳某因為同學邱某的面子,就同意瞭鐘某搭乘自己的車的請求。
當天中午,陳某載著鐘某往安定鎮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安思公路花塘路段時,由於陳某接打電話,車輛不知不覺占道行駛,隨後與某運輸公司的客車發生瞭碰撞,鐘某因此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因占道行駛構成交通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對方車輛未按規定打指示燈負次要責任,鐘某無責任。
2017 年 8 月經司法鑒定,結論為鐘某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現右肩、右肘關節活動受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傷殘等級評定後,鐘某先是找陳某協商賠償事宜。幾次協調不成,鐘某一紙訴狀將某運輸公司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某運輸公司和陳某都告上瞭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12.6 萬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受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陳某承擔 70% 賠償責任,運輸公司承擔 30% 賠償責任。
當陳某接到法院傳票時又氣又怒," 我好意讓他坐車,沒想到他反過來告我,真是好人沒好報。"
法院:" 好意同乘 " 不能免責
一個是參加老同學兒子的結婚慶典,一個是參加親戚的喜事圖個喜慶,本是搭順風車,卻惹出這麼大的麻煩事,雙方為此結怨。法官開庭審理後,鑒於此案雙方特殊性,決定先組織調解。法官雖先後多次做雙方工作,但終因分歧太大,案件未調解成功。
調解不成,法官隻好根據庭審情況作出判決,在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外,由陳某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運輸公司承擔 30%; 精神損害撫慰金 3500 元,法院不予支持。
承辦辦案的法官認為," 好意同乘 " 也需盡安全駕駛義務。這是一起典型的 " 好意同乘 " 案件。雖未收費,但陳某在鐘某搭乘過程中的安全駕駛義務並未免除,而陳某也沒有證據說明鐘某對該起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因此,陳某要求減輕賠付責任,法院不予采信。
" 好意同乘 " 是指司機免費同意他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 " 無償同乘 " 的一種特殊情形。鐘某免費搭車的行為,構成法理上的 " 好意同乘 ",而陳某讓鐘某搭車是助人為樂的無償之舉,鐘某請求陳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徐子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