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茹蘭、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陳建新報道:江西省蓮花縣城居民陳某在 2000 年時在本縣一傢銀行開立瞭一活期賬戶,後陸續存錢, 到 2016 年,陳某憑存折去銀行取錢,卻遭遇拒付,他無奈之下訴至法院。9 月 22 日,記者獲悉,蓮花縣人民法院審理瞭這起合同糾紛案 ,判決銀行支付存款本金 15017.35 元並按銀行活期利率支付利息。
原來,早在 2000 年時,原告陳某在被告某銀行開辦瞭賬號為 229 的活期存折,2000 年 7 月 12 日至 2000 年 8 月 18 日共存入 15017.35 元。 2016 年,原告持賬號為 229 的存折去被告處取錢,被告拒絕。被告庭審中稱無法證明賬號 229 的存折為原告所有,並且至今已過 16 年, 已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有存折證實,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稱存折 無法證實是原告所有,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信。原告憑存折去被告處取款,被告應按儲蓄存款合同的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給 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金及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還認為,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 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 本金及利息請求權;………",被告的抗辯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