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代購買來的進口豪車竟是二手車,究竟是 " 消費欺詐 " 還是 " 合同違約 "?消費者要如何合理維權?近日,深圳車主任先生的經歷或許能給消費者一些啟發。
今年 2 月,任先生委托深圳利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星公司)代購瞭一輛捷豹 XJ 的進口車。翌日,任先生接到利星公司的電話,稱發現車輛為舊車,建議換新車。
任先生懷疑利星公司欺詐,沒有接受對方按 " 合同違約 " 做出賠償的建議。隨後一個多月,一場究竟是 " 消費欺詐 " 還是 " 合同違約 " 的糾紛在雙方間展開來。
購車人
新車竟被使用過,懷疑商傢欺詐
3 月初,《深圳晚報》接到一起消費維權的投訴。投訴人任先生稱與利星公司簽訂代購協議,以 78 萬元從青海捷豹路虎 4S 中心代購瞭一輛捷豹 XJ。交車第二天,利星公司便打來電話,稱發現車輛有問題,提議換車。
接到電話後,任先生起瞭疑心。他立馬檢查車輛,發現瞭一部行車記錄儀,保存著車輛從 2017 年 5 月到 12 月在青海的使用影像。記者查看影像發現,該車曾先後被私人使用過,在青海捷豹路虎 4S 中心做試駕車,並進商場做過展車。
任先生看完影像後十分憤怒,認為自己被 " 欺詐 " 瞭。律師向他建議:行車記錄儀的影像證據確鑿,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 " 消費欺詐 " 的規定,商傢應作出 " 退一賠三 " 的賠償。
任先生拒絕瞭利星公司換車的建議,他提出要求,讓商傢按照 " 退一賠三 " 作出相應賠償,否則將走法律訴訟解決。
利星回應 公司存在過失,但未故意欺詐
接到任先生投訴後,記者隨即聯系采訪利星公司。
公司負責人張先生回應稱,交車第二天,對接任先生的銷售員從車輛資料中發現瞭一張保險標記(任先生委托利星公司辦理上牌手續,故車輛資料保留在公司)。經查詢發現,該車曾購買過保險。
張先生稱,出於對車主負責,利星公司立即在最短時間內聯系瞭車主,不存在欺詐意圖。對於未能及時發現保險標記和行車記錄儀,給車主造成損失,張先生承認是公司的過失。公司願意在退車的同時,對車主做出一定賠償。
但對於車主提出的 " 退一賠三 ",張先生認為無法接受," 根本不存在欺騙,一開始我們也不知道。而且是我們先發現問題,才告訴客戶的。"
消委會協調 按 " 合同違約 " 退還車款並賠付 5 萬元
轉眼一個月過去,雙方幾次協商,都未能達成一致。任先生通過貸款買的這輛車,拖延下去,車不能用,利息每月還得照常還,這對他而言壓力不小。
在朋友建議下,任先生聯系瞭福田區消費者委員會申請協商。福田區消委會工作人員張惠東是此次協商的負責人,在 3 月 13 日約見雙方當面協商之前,她曾打電話給多位律師,詢問利星公司是否涉嫌 " 消費欺詐 "。基於利星公司和任先生提供的陳述與相關證據,律師們給出的建議一致:消費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利星公司涉嫌欺詐;而利星公司提供的證據,能為其非故意欺詐提供一定佐證。
張惠東告訴記者,證明利星公司非故意欺詐的證據有二:一是利星公司交車次日主動聯系消費者的電話錄音,二是保留在車上的行車記錄儀。張惠東及消委會參與調查協商的相關人員認為,如果利星公司故意欺詐,不會立即主動聯系消費者,也不會把行車記錄儀留在車上。
根據現有情況,消委會認為無法斷定商傢涉嫌欺詐,隻能證明商傢 " 合同違約 "。按照相關規定,商傢應當在退還車款的同時,做出違約賠償。
任先生最終接受瞭消委會的協調。綜合一個月下來產生的車貸利息、耽誤車輛使用造成的打車租車費用以及精神損失等費用,消委會建議商傢退還 78 萬元車款,並額外賠償 5 萬元。
任先生和利星公司都同意瞭賠償方案,歷時一個多月的糾紛終於告一段落。
律師說法 找商傢代購奢侈品需當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段旭鵬,是此次買車糾紛中消委會的咨詢律師之一。段旭鵬曾接觸多起 " 消費欺詐 " 案,他告訴記者,在 " 新消法 "" 退一賠三 " 的重罰之下,法院對 " 消費欺詐 " 的認定要求十分嚴格。
" 需要十分確鑿的證據,特別是大額的消費糾紛案,法院對取證要求更加嚴格。有的案子可能一兩年都無法結案。部分消費者承受不住潛在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選擇放棄訴訟,走民事協商。" 段旭鵬表示。
以任先生的買車糾紛為例,段旭鵬認為對於其中的疑點,比如商傢是否有意把二手車當新車賣、或隻是沒留意到保險標記和行車記錄儀,車主若想追究,可走法律途徑訴訟,但訴訟周期較長,且結果未知。
段旭鵬告訴記者,這起糾紛起於 " 代購 ",車輛經手的商傢多,潛在風險也隨之提高。對此,他提醒廣大消費者,找商傢代購,特別是代購奢侈品時,應盡量找正規渠道,並留意商品質量與合同細節。
深圳晚報記者 劉姝媚 實習生 沈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