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債閃婚後兩個月閃離,法院判女方返還一半彩禮 5 萬

03-19

法院判女方返還一半彩禮 5 萬元

記者舒翔宇通訊員楊娟娟

相識百天閃婚,男子舉債送 10 萬元彩禮,婚後不和兩個月鬧離婚,男子要求女方退還彩禮,並共同償還他為蜜月旅行舉債的 4 萬元。近日,記者從江岸區法院百步亭社區法庭獲悉,法院判決女方退還 5 萬元彩禮,旅行舉債不被認作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不必承擔。

男方舉債 10 萬送彩禮

閃婚後又一巴掌閃離

14 日,百步亭社區法庭辦案法官告訴記者,前不久,一對年輕夫妻到法庭要求起訴離婚,卻為彩禮及一些債務問題鬧得不可開交。

經瞭解,男方張偉(化名)是從武漢某大學畢業後留漢工作,去年,張偉在社交軟件中認識瞭女孩劉麗(化名),一聊發現兩人是同一所大學畢業的校友,在網上相談甚歡。很快相約見面,不到一個月就確立瞭戀愛關系。

在相識 100 天時,兩人直接去民政局領取瞭結婚證。為瞭結婚,張偉還四處借錢湊齊瞭 10 萬元彩禮錢。

隨後,這對小夫妻就直飛馬爾代夫度蜜月。朝夕相處中,因生活習慣和處世方式的差異,兩人漸生矛盾,經常為吃什麼穿什麼等小事拌嘴。

回到武漢後,夫妻倆還是摩擦不斷。兩人婚前彼此瞭解不深,性格都比較自我,發生矛盾後也互不相讓。有一天,張偉加班到凌晨才回傢,劉麗之前給他打電話一直無法接通,劉麗在傢裡又氣又急,張偉回到傢已經很疲憊,隻想趕緊睡覺,懶得跟她解釋。劉麗大聲質問張偉:" 你是不是找情人瞭 ",張偉火冒三丈,一巴掌扇在劉麗臉上,罵她有毛病。

劉麗跑回娘傢,要跟張偉離婚。張偉事後多次上門道歉,都被拒之門外,隨後還發現自己的微信、電話都被拉黑。這下,張偉也沒瞭耐心,決定離婚。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男方生活困難法院判決還一半

就這樣,兩人相識三個月結婚,結婚不到兩個月,又要離婚。張偉要求劉麗返還 10 萬元彩禮,但劉麗認為這彩禮是因為他們結婚才給的,而事實上他們的確結瞭婚,現在離婚也是雙方自願的,所以沒有返還彩禮這一說。

張偉一看跟劉麗無法溝通,就起訴到法院離婚。那麼這筆彩禮到底該不該退還呢?

最終,法院判決劉麗退還彩禮 5 萬元。辦案法官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彩禮給付數額較大、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給付方,也就是張偉,也因此負有債務,生活相對困難,因此,法院判決劉麗退還彩禮 5 萬元。

高消費旅遊超出傢庭日常生活

蜜月旅行舉債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張偉還提瞭一個問題,雙方去馬爾代夫度蜜月,支出瞭近 4 萬元費用,這些錢都是他借的,應該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劉麗應共同承擔。

辦案法官介紹,今年 1 月 18 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張偉提交的借條上僅有他本人的簽名,劉麗表示不知情也沒有共同舉債的意向。

辦案法官介紹《解釋》的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傢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傢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瞭錢,債務人要有證據證實這錢是用來傢庭日常生活開支的,比如購買柴米油鹽,法院則認為這屬於共同債務。而高消費旅遊這樣的支出是超出傢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疇,因此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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