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月時間裡連續向 7 傢保險公司投意外身故保險,一個月後即發生事故身亡,是意外身故還是保險詐騙 ? 面對被告提出的保險詐騙抗辯,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被保險人的死亡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 " 意外身故 " 保險事故,判決 7 傢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共計 1300 萬元。
本案原告陽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等三人稱,2015 年 4 月 20 日,原告近親屬王某某在被告保險公司處購買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產品,並指定本案原告為受益人。
2015 年 5 月 28 日,王某某駕駛轎車行至重慶市開縣中和鎮護國水庫路段時,因大雨路滑等原因,致使轎車駛出道路翻墜於右側護國水庫中,王某某不幸身亡。事故發生後,原告三人要求被告依約賠付保險金遭拒。
庭審中,被告辯稱,王某某在 2015 年 4 月 10 日到 2015 年 4 月 25 日期間連續向 7 傢保險公司投保意外身故保險,其選擇保險產品時均選擇意外身故類保險產品,對意外醫療類保險產品或者不投保,或者僅投保幾千元,這違反常理,可能涉及騙保行為。
同時,王某某投保時,沒有向保險公司說明其向其它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其提供信息不真實,欺騙保險公司作出決定,被告有權解除合同。本案系王某某故意違法所致,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駁回。
庭審查明,2015 年 4 月 10 日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期間,王某某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等 7 傢保險公司簽訂人身保險合同共計 8 份,保險金額高達 1300 萬元。
王某某身亡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經對王某某進行乙醇、毒化、屍表檢驗,檢測結果為未發現飲酒、吸毒駕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某應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王某某所發生的死亡事件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約定賠償的保險事故。法院認為,王某某在多個被告處投保的主險均為意外傷害險,意外傷害在保險公司的條款釋義處均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王某某死亡系交通事故引起,是意外傷害事故,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其次,《法醫學屍表檢驗報告書》認定王某某死亡系生前溺水所致,而溺水死亡並非因其身體內部原因引起,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 " 非疾病的 "、" 外來的 " 特征。再者," 突發的 " 是指在極短時間內發生,來不及預防,王某某駕駛車輛駛出道路墜翻水庫,符合意外事故的 " 突發的 " 特征。
此外,被告拒絕賠付的理由主要是懷疑原告存在騙保,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法院認定王某某死亡屬於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 " 意外身故 " 保險事故,被告應依約支付保險賠償金。基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