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孩子疑放火燒傷男主人 男子起訴福利院

08-07

55 歲的張繼松是長豐縣崗集鎮金明花園一位居民,一年多前,張繼松將合肥市兒童福利院和合肥市民政局起訴至法院,最近他收到瞭法院的判決書。一名普通居民怎麼會跟福利院和民政局扯上關系呢 ? 而且還打上瞭官司 ? 這一切還要從兩年前一場大火說起。

寄養傢庭發生大火

男主人燒傷嚴重

張繼松傢住長豐縣崗集鎮金明花園一期 8 棟 606 室,8 月 3 號上午,記者來到張繼松傢,80 多平米房子就像剛過火一樣,傢具被燒毀,墻體表面被煙熏黑。張繼松說這是兩年前燒的,一直維持原樣。

2015 年 8 月 16 號上午 9 點多,開晚班出租車的張繼松正在臥室裡睡覺,突然被煙味嗆醒,他走出臥室,看到 15 歲的小雨拿著打火機正站在起火的沙發旁,已經被嚇懵瞭。

驚慌失措的張繼松準備開門逃生,卻發現門怎麼也打不開,於是他又跑到閣樓,可是閣樓窗戶裝上瞭防盜窗,也沒辦法出去。

張繼松跑到廚房位置時就昏迷瞭,然而小雨還被濃煙困在衛生間裡。8 棟 606 室起火產生的濃煙很快驚動瞭附近住戶,幾位勇敢的居民先後從濃煙中救出瞭張繼松以及躲在衛生間的小雨,好在救援及時,除瞭張繼松被燒傷外,小雨沒有受到任何傷害。

消防給出事故認定

當事人起訴兒童福利院

張繼松身體燒傷面積達到 35%,經過三天搶救才脫離生命危險,在醫院治療瞭二十多天才出院回傢休養。之前提到,火災發生時,除瞭張繼松,傢中還有一個 15 歲的孩子小雨,小雨跟張繼松沒有任何血緣關系,隻是合肥市兒童福利院寄養在張繼松傢的一名孤殘兒童。

張繼松傢本來是一戶普通的傢庭,夫妻倆養育著一雙兒女,不過從 2006 年開始,他傢變得特殊起來。

當時兒童福利院在小區搞愛心寄養傢庭,小區有七、八戶參加瞭寄養傢庭,張繼松傢也參加瞭。當時他的兩個孩子都考上大學瞭,正好妻子在傢沒事情。

寄養就是福利院將孤殘兒童交給寄養傢庭代為照料,由福利院支付孩子生活費用。張繼松說,妻子周志榮是一個非常有愛心、同情心的人。一開始接觸寄養模式時,張繼松從內心來說是抵觸的。

從 2006 年一直到火災發生時的 2015 年,張繼松和妻子當瞭將近十年的寄養傢長。小雨是寄養兒童之一,患有嚴重的智力障礙和聾啞,剛到張傢時才 6 歲,火災發生那年他已經 15 歲。這起大火徹底改變瞭張繼松一傢,也改變瞭寄養兒童的命運,火災發生不後,合肥市福利院將金明花園所有寄養的孤殘兒童全部接回,並暫停瞭寄養模式。

張繼松光是醫藥費就花掉十一二萬塊錢,經過傷殘鑒定,定殘是八級。那麼張繼松傢的大火是怎麼著起來的呢 ?2015 年 9 月 6 號,長豐縣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起火部位為張繼松傢客廳,起火原因是小雨使用打火機玩火,引燃沙發,引發火災。

同年 11 月 13 號,長豐縣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重新認定,與前一次火災事故認定不同的是,起火原因進行瞭更改。該認定的起火原因是,可以排除遺留火種、電器原因等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小雨玩火不慎引發火災的可能。

根據張繼松傢庭與合肥市兒童福利院簽訂的《傢庭寄養協議》,合肥市兒童福利院是寄養兒童的法定監護人。由於與福利院協商未果,2016 年 8 月,張繼松將對方起訴至長豐縣人民法院。

一審敗訴原告提出上訴

最近,張繼松收到瞭法院判決書,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上,他都無法接受一審判決結果。那麼長豐縣人民法院對張繼松的主張是怎麼認定的 ? 又作何判決的呢 ?

去年起訴時,張繼松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寄養兒童小雨玩打火機,引發火災,造成原告受傷、房屋損壞、冰箱、沙發等財物被燒,由於被告合肥市兒童福利院和合肥市民政局是小雨的實際受益人和法定監護人,所以張繼松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 35.5 萬元。今年 7 月 21 號,張繼松收到瞭一審判決書,長豐縣人民法院駁回瞭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繼松的兒子張濤表示,他們尊重法院的判決,但這樣的判決他們是不服氣的。張繼松說,他傢寄養的三個孩子,一個是腦癱患兒、兩個是智障兒,生活都不能自理,夫妻倆為他們付出瞭很多,他們單純地希望給孩子帶來一絲傢庭的溫暖。

火災發生以後,合肥市兒童福利院的處理方式令張繼松夫妻倆心寒。8 月 3 號,記者來到合肥市社會福利中心,但是對方以該起民事糾紛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為由,沒有接受采訪。隨後,記者又找到長豐縣人民法院雙墩法庭,負責這起案件的審判員以新聞采訪需要走程序,婉拒瞭記者采訪要求。在判決書裡記者看到,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小雨是被寄養的孤殘兒童,被告民政局依法擔任其監護人,因此如果小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民政局承擔侵權責任。那麼這起火災是不是由小雨引發的呢 ? 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重新認定書》成為本案的關鍵證據,該認定書的起火原因為可以排除遺留火種、電器原因等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小雨玩火不慎引發火災的可能。對此,一審法院的觀點是," 上述調查結論應當視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故本院不能認定火災系小雨玩火引發 ",所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但是對於法院的認定,張繼松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有不同的理解,他們認為起火原因唯一不能排除的就是小雨玩火,也就是說這種可能性有而且很大。

其次,一審法院沒有采信當事人張繼松的證言,雖然張繼松是原告,但是他也是火災的第一目擊者。

張繼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他在公安機關的第一次的陳述,具有客觀性,因為那時他不會考慮後期索賠,他隻是對現場客觀的陳述。從證據優勢原則來講,他們的的證據比孔新雨沒有防火的證據,更有優勢一點。證據有優勢,對方又沒有其他證據推翻他們證據,那法院就應該采信張繼松提供的證據。

同時,記者瞭解到 2014 年出臺的《傢庭寄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每個寄養傢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而張繼松傢竟然寄養瞭三名孤殘兒童,合肥市兒童福利院違反瞭相關的法律規定。

目前,原告張繼松已經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對於此案進展,我們也將繼續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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