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 ( 臺媒資料圖 )
2015 年 11 月 12 日,臺灣一名王姓男子和黃姓男子在臺北市忠孝東路出瞭車禍。事後,黃姓男子向臺北地方法院控告王姓男子傷害罪,檢察官偵辦後將王姓男子依傷害罪起訴。不過,法官查出,2014 年到 2017 年,黃姓男子在臺北市和新北市發生 104 起車禍,而原因均為 " 加速阻止別人超車 ",法官認定黃姓男子 " 危險駕駛 ",並於今天 ( 13 日 ) 判王姓男子無罪。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2015 年 11 月 12 日,臺灣一名王姓男子在臺北市忠孝東路駕車時,想從外側車道變換到內側車道,但內側車道的黃姓男子無意禮讓,加速從王姓男子車子的左邊繞過。黃姓男子指控王姓男子將車強行插入他的車和前車中間,害他緊急剎車致使頭撞方向盤受傷。不過,法官函調黃姓男子的車禍紀錄後發現,從 2014 年 11 月 10 日到 2017 年 12 月 3 日,黃姓男子在臺北市發生 72 起車禍 ; 從 2015 年 1 月 6 日到 2016 年 10 月 3 日,黃姓男子在新北市發生 32 起車禍。在 3 年時間裡,黃姓男子在臺北市和新北市發生的車禍高達 104 起。法官檢視 104 起車禍後發現,黃姓男子不讓別人超車於是加速,最終發生車禍的情形比比皆是。
在 2015 年 11 月 12 日的車禍中,黃姓男子控告王姓男子傷害罪。對此,法官勘驗黃姓男子的行車記錄儀後發現,王姓男子想變換車道,黃姓男子就加速不讓王姓男子超車。因此,法官認定黃姓男子是刻意加速阻擋王姓男子變換車道。最終,法官認為,黃姓男子長期危險駕駛,並於今日 ( 13 日 ) 判王姓男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