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婦因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為達到離婚的目的,竟然故意放火燒瞭自傢的房子。日前,該村婦因犯放火罪,被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4 年。
2016 年,被告人胡某英與丈夫馬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之後馬某長期在外打工,逢年過節也不回傢。2017 年 9 月 27 日上午,胡某英打電話讓丈夫回來協商離婚事宜,被馬某一口回絕後,胡某英遂心生怒氣,為逼丈夫回傢離婚,她決定鋌而走險逼迫丈夫回傢。於是,胡某英來到附近的加油站購買瞭一桶大約 2 公斤汽油回到傢中,將汽油澆到臥室的窗簾及被子上,然後點燃被子,進而引發火災。經鑒定,被燒毀房屋及物品價值 22310,同年 10 月 11 日,胡某英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並如實供述瞭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英因個人婚姻問題,為發泄不滿故意縱火焚燒自己居住的房屋,給附近住戶的生命及財產安全造成危險,危害瞭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於其系初犯、偶犯,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並已取得瞭房屋共有人的諒解,法院依法對其給予瞭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