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走 18 年丈夫想離婚 法院查詢:查無此人

08-26

蕪湖南陵縣農民阿天 ( 化名 ) 多年前疑似遭遇 " 騙婚 ",但他沒有報案。如今他想再婚就要先離婚,卻發現早已失蹤十幾年的妻子 " 查無此人 "。昨日記者獲悉,通過法律援助,阿天可以再婚瞭。

結婚不到一月 妻子就失蹤

18 年前,當年已 30 歲的阿天,因傢境貧寒沒有成傢。後來通過同村一位在雲南做生意的村民介紹,阿天認識瞭來自雲南的一龍姓女子,該女子來南陵與阿天相見後,很快答應與其結婚。

此後,龍姓女子回原籍辦完結婚所需手續後,阿天與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瞭結婚登記。在親友資助下,阿天支付瞭龍姓女子數萬元 " 養母費 " 後,雙方舉行瞭結婚儀式。

不料,婚後 20 餘天,龍姓女子突然不辭而別。阿天多方尋找無果也隻能作罷。因為今後不打算再結婚,阿天就一直沒有提出與龍姓女子離婚。

想與妻離婚卻 " 查無此人 "

前不久,阿天外出打工,與本縣一單身女子相識,後準備結婚。這時阿天才想起自己還是已婚人士,於是向法院提出瞭與龍姓女子離婚的訴訟請求。然而法院查詢得知,全國人口信息系統中並無此龍姓女子,於是駁回瞭阿天的請求。

為此,阿天向南陵縣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律師認為,解決阿天與龍姓女子婚姻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要求撤銷當年的結婚登記。援助律師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登記的申請後,得到瞭婚姻登記機關的回復:"《婚姻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隻規定無效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撤銷,阿天申請的內容不符合無效婚姻的任何情形,決定不予撤銷。"

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登記

隨後,援助律師又代理阿天向法院對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阿天與龍姓女子的結婚登記。

訴訟過程中,援助律師向法院提出瞭下列代理意見:一是婚姻登記行為屬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二是龍姓女子在申請婚姻登記時,僅提供瞭村委會的未婚證明、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而沒有按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要求龍姓女子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登記程序上有瑕疵;三是婚姻登記的行政行為結果被證明是錯誤的,應當撤銷。

昨日記者獲悉,近日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婚姻登記機關當時的登記結果錯誤,判決撤銷瞭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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