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領入職 3 天宣佈懷孕,休完產假就辭職!老板懵瞭:還有這種操作?

09-10

來源:寧波晚報

記者:王穎

" 員工入職三天就宣佈懷孕,孕期幾乎沒正常工作,產假結束後就遞瞭辭職信。" 前幾天,浙江一公司的負責人張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鬱悶的事。

記者在和眾多人事經理聊天中,發現他們對 " 隱孕 " 入職的女員工也相當頭疼。

入職三天後就說懷孕瞭

孫小姐在招聘會上看到張先生公司招聘文員的信息,隨後來面試並順利通過。面試時,在說到婚育情況時,孫小姐強調自己剛從廣東來寧波,並沒有結婚,短期也不打算結婚。孫小姐隨後就跟公司簽訂瞭勞動合同。

可是,才入職三天,孫小姐就告訴主管自己懷孕瞭,要保胎休息。懷孕期間,因為種種原因,經常請假。而公司照樣給其發工資,繳納社保,並派人在其產後去探望。沒想到,產假一結束,孫小姐就打電話來說辭職不幹瞭。

張先生說:" 我們公司女員工多,各方面制度規范,對孕期女職工也是照顧有加。可是,像這樣‘隱孕’的員工真的挺讓我們受傷的。一年多時間裡,她幾乎沒有為公司創造勞動價值,單位卻要照發工資、照交社保。"

"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我們還好接受些。後來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懷孕的前提下才入職的,希望能在孕產期拿到工資並使社保不斷檔。" 張先生鬱悶地說,隱孕入職的人多瞭,會影響其他女性在就業時得到公平待遇。

職工 " 隱孕 " 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記者從北侖區司法局瞭解到,該區勞動仲裁委前陣子受理瞭一起 " 隱孕 " 案件。李女士入職某公司任行政專員,試用期兩個月。入職後,李女士告知主管自己懷孕瞭。試用期滿前幾天,公司書面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

李女士認為公司解除合同,實為不想留用懷孕女職工,提出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等多項仲裁請求。公司答辯稱已對李某進行調崗但其仍出現工作失誤,確屬不能勝任工作;且李某入職時對公司隱瞞已孕事實,合同應認定無效,公司解除符合規定。

北侖區勞動仲裁委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故公司辭退李某違反法律規定,李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記者詢問,如果李女士在入職時隱瞞懷孕,這樣的行為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呢?

仲裁院工作人員解釋,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但哪怕李女士隱瞞瞭懷孕事實,該行為不構成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不導致合同無效。

企業和員工雙方應多換位思考

" ‘隱孕’入職,企業和員工應該說各有無奈。" 智聯招聘寧波分公司人力資源專傢陳芳銘表示,站在企業的角度,肯定是不希望員工 " 隱孕 " 入職的。如果員工剛入職就懷孕,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其實蠻大,在沒有怎麼創造勞動價值的情況下,企業要給員工產假、病假,調整其作息安排。有的員工甚至拿懷孕當尚方寶劍,認為企業不敢把懷孕員工怎麼樣,就很放縱自己的行為,不好好工作。

從員工角度說,懷孕本來就是自己的權利,而且員工懷孕期間的在職狀態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障,女職工有時隱瞞懷孕情況,可能真的是迫不得已。如果在面試時坦言已經懷孕瞭,就很難得到入職機會。

陳芳銘建議,為避免 " 隱孕 " 入職,員工最好不要在備孕期間更換新工作。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多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問題。企業應做好員工關懷,增強凝聚力;員工也要愛崗敬業,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孕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市總工會的工作人員也提醒,孕期、產期、哺乳期並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國傢法律雖對女職工進行特別保護,但保護亦有邊界,女職工有遵紀守法的義務。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 " 隱孕 " 入職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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