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2 日,騰訊音樂和阿裡音樂宣佈,雙方達成版權轉授權合作,曲庫數量百萬級以上。此前被阿裡買斷數字音樂版權的五月天、李宗盛、林宥嘉們得以進入 QQ 音樂,而周傑倫、TFBOYS、蘇打綠們也將出現在蝦米音樂。
眾多媒體在談論這一合作時,大多不會落下網易雲音樂,標題足以表達對網易雲音樂的擔憂:騰訊音樂和阿裡音樂達成版權合作,網易雲音樂尷尬瞭。
網易雲音樂尷尬在哪?
要知道,在 2015 年 10 月,QQ 音樂和網易雲音樂就達成瞭版權合作協議,前者向後者轉授的音樂版權達到 150 萬首。
粉絲和評論傢們為什麼擔憂?
阿裡音樂一向對獨傢曲庫視若珍寶,這次合作拿出瞭獨傢代理的滾石、華研、相信、寰亞等音樂版權轉授給騰訊音樂,反過來,騰訊音樂也將獨傢代理的環球、華納、索尼、YG 娛樂、傑威爾音樂等音樂版權轉授至阿裡音樂。市場上兩大版權持有平臺互通有無,各自旗下音樂產品的內容得到極大豐富。
對於網絡音樂平臺來說,版權是核心,是基石。用戶來平臺,就是聽歌,曲庫太小,歌太少,他們遲早要轉投他方。評論、段子終究隻是輔料,而非主菜。在騰訊音樂、阿裡音樂相互補充時,網易雲音樂如不采取行動,曲庫數量會被越落越遠。
上個月,因版權問題,網易雲音樂部分歌曲遭下架。騰訊音樂方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解釋,近期網易雲音樂有多次侵權行為,他們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暫停與對方的部分內容轉授權合作,直至對方肅清盜版問題。
據極客公園記者瞭解,網易雲音樂和騰訊音樂此前達成的轉授權協議目前已經續約。在雙方有合作的背景下,網易雲音樂對平臺中存在的一些不規范做法將愈發敏感。
版權互換還會影響誰?
跳出幾大網絡音樂平臺的紛擾,資深電臺 DJ、PILO 雲夢枕發明人王眾對這次合作的評價是,「平臺間無非格局變化,站隊抱團,是行業內自然的生態」。
音樂領域玩傢眾多,除網絡音樂平臺外,還有音樂人、唱片公司、音樂衍生品生產者等。平臺板塊的變化,對行業的其他各方會產生什麼影響?
至少,貓王收音機創始人曾德鈞是歡迎這次合作的。他稱之為 " 對智能音箱行業的一個好消息 ",解決瞭原來兩大音樂版權擁有方你中無我、我中無你的尷尬問題,讓智能音箱獲取版權授權更加便利。
持同樣態度的還有音樂天堂全媒體出品人陳寰中。他認為這對下遊企業是利好,單個平臺的內容越完善,越利於下遊企業做音樂衍生產品。
對唱片公司,這樣的合作也有諸多好處。各網絡平臺間的互通有無,實際上擴大瞭唱片公司可供利用的渠道,讓內容能覆蓋更多聽眾。網絡平臺內容的完善能激發更多用戶的付費意願,唱片公司的分成收入也將增加。
平臺間的抱團是否能增加自己的議價權,降低唱片公司的強勢姿態?
王眾認為不會,目前版權市場的話語權依舊掌握在唱片公司手中,而且版權一般有 2~3 年的有效期,版權到期後,歸屬未定的曲庫依舊會引起平臺間的爭搶。
王眾還提到音樂內容的生產者——音樂人,他認為這個群體在近來的版權之戰中一直被人忽視。不過即便被人註意到,音樂人們的處境也不會發生太大變化。
「音樂人的利益分配並不會得到改善,因為需求恒定,渠道分發模式雖然有所改變,但天平並不會因此向創作者傾斜。」這是王眾的觀點。
獨立音樂人劉牧會同意王眾的觀點。他這樣描述騰訊、阿裡合作對自己的影響:「對於我們,起碼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沒有任何影響。菜市場沒漲價,汽油價格平穩,我們做音樂的態度依舊。行業價格透明,姓什麼不關心。」
對於普通用戶,如果不是網易雲音樂的死忠粉,多半也是樂意看到這種合作的。以後想聽自己喜歡的歌,不用再在不同的 APP 之間切換,省事。
所以,這件事,陳寰中說,從行業宏觀角度來看,利大於弊。
商業之外的新變量
歐美日等音樂發達市場,平臺數量眾多,但版權糾紛卻不多見。他們對音樂版權的管理有一個共同點:對獨傢版權做出嚴格限制。
早在 20 多年前,多數國傢便陸續設立特定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詞曲作者、唱片公司將版權統一交給管理組織,再由它向音樂使用者集中授權,收取版稅,並對版稅進行分配。
這種集體管理組織多為非營利性機構,是中立的第三方組織。國傢在制度上維護它對版權的集中管理,又對它的行為作出嚴厲限制,防止它利用壟斷地位獲取高許可費。
國外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幫助音樂人和唱片公司獲得收入,任何個人和機構都可加入或退出組織。所有對音樂有使用需求的人,都可以平等獲得授權,在專門機構的監督下,這種授權價格低廉。
在我國,類似的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中國音樂著作協會,但由於國內音樂版權越來越集中在幾大網絡音樂平臺手中,它現在的地位顯得有些尷尬。
一條值得註意的新聞是,9 月 12 日,國傢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就網絡音樂版權有關問題,約談瞭騰訊音樂、阿裡音樂、網易雲音樂、百度太合音樂主要負責人。
約談肯定瞭各互聯網音樂服務商自 2015 年來對國傢版權局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同時強調,購買音樂版權要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不能哄抬價格,惡性競價,避免采購獨傢版權;要消除影響網絡音樂廣泛授權和傳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礙;各互聯網音樂服務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音樂版權集體管理活動。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