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3 個月大的女嬰凡凡被高空墜落的蘋果砸中,顱腦損傷,至今昏迷不醒。醫生告知,凡凡右腦或失去所有功能。
此事並非個例,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並且多以悲劇收場。
△ 3 個月大的女嬰被高空墜落的蘋果砸中,顱腦損傷,至今昏迷。 南方都市報 圖
雖然每次事故發生後都引起社廣泛關註,但是因為在高空拋物事件中存在難以取證、肇事人身份難以確定、肇事人未成年等問題,使得事件處理起來非常困難。
高空墜物究竟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 該如何治理 ? 為此,《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瞭相關專傢。
責任認定可考慮三種情形
面對時有發生的高空拋物致人傷亡事件,相關責任該如何劃分 ?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安全與職業衛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長任國友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 一般責任認定存在三種常見情形 : 一是如果有明確證據 ( 如監控錄相 ) 證明高空拋物的實施人,那麼依據刑法或民法規定可以認定相關加害人的責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體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責。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拋物行為,除非能自證清白,否則作為業主將共同承擔責任。這一情形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第三,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如大風吹倒樹木的情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在陜西律師張軍看來,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在民事侵權上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簡單來說,責任主體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可能導致侵權損害發生,才能免除己方責任;若不能證明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律師谷泉告訴記者,在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 ( 墜 ) 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谷泉說 :" 如果高空墜物屬於建築物外立面的擱置物、懸掛物、構築物,則有可能是年久失修,也涉及到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高空拋物是故意的,那麼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等嚴重後果時,考慮侵害人存在著主觀惡意,可能還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問題,侵害人除瞭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未成年人拋物由傢長擔責
據記者瞭解,不少高空拋物肇事者最後被鎖定為未成年人,這又該如何劃分責任 ?
任國友說,如果確定是未成年人實施高空拋物行為致人傷亡,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 未成年人拋物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未成年人與成年人責任一樣,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導自己的孩子不亂扔東西。" 張軍直言。
" 如果侵權人未成年,則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觀存在故意,導致後果嚴重,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齡不同,按照刑法規定處罰也不同。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他的傢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谷泉告訴記者。
高空拋物須多方聯合治理
如何治理高空拋物行為 ?
對此,任國友分析說 :" 首先,街道社區要大力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營造良好的社區生活氛圍,讓廣大居民意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其次,社區管理部門要加大日常監控和排查力度,及時發現隱患,有條件的小區要加裝監控;此外,社區要聯合派出所開展專項宣傳,加大對高空拋物實施者的威懾力。總之,通過多方治理,還社區一個安全、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
在谷泉看來,可以從五個方面避免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事件發生 : 物業公司應該負起責任,檢查建築物外立面,並向所有業主普及法律知識;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多進行警示教育,告知高空拋物除瞭不文明,也可能觸犯法律;在容易發生高空墜物地段設立警示措施,提醒業主也提醒行人註意安全;多設立監控設施,減少舉證成本;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教育,教育他們愛護環境珍惜生命,提醒他們註意安全。
除瞭相關的管理、提醒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還提出,要對高層建築的窗戶設計進行改良。" 高空拋物一是可以扔的更遠,二是在二三十層的高度扔個小石子都能將人砸死,所以要嚴格高層建築窗戶設計評定標準,對交付的商品房要有要求,業主在接收房子後裝修時,也要遵守這個要求,裝修公司也不能輕易改變窗戶設計 "。
(編輯 魏如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