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為瞭找個人照顧自己的起居生活,獨居的老郭請來保姆耿某。幾年後,耿某草擬瞭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讓老郭將價值 200 萬餘元的房產遺贈給她。這之後,耿某對照顧老人便不是很盡心,哪怕老人昏迷瞭也沒送去就醫。老郭去世後,耿某將他的三個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繼承老郭房子的訴訟請求。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公佈瞭此案進展,法院駁回耿某的訴求。
和保姆一起吃保健品 子女發生爭執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老郭和妻子育有三個子女,妻子去世後他一個人生活。老郭患有帕金森病,2012 年 5 月,他去勞務市場找到保姆耿某,來照顧自己的生活。兩人並沒有簽訂勞務合同,隻是口頭約定老郭每月會支付報酬 2000 元。老郭每月收入為 6000~7000 元,自 2012 年 7 月起,耿某保管並支配他的收入。每個月扣除兩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餘全部歸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會再付報酬。
耿某剛來照顧老郭時,老郭的三個子女每月來探望父親兩三次。從 2015 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來購買保健品供兩人服用,三個子女為此事和父親發生爭執。後來三個子女減少探望父親的次數,偶爾由配偶前來探望。而耿某找來馮某做兼職保姆,兩人一起照顧老郭。
保姆草擬協議 老人把房子遺贈給她
2016 年 1 月 15 日,耿某找來律師草擬瞭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並邀請兩名保健品銷售人員和兼職保姆馮某作為見證人。在保健品銷售人員的協助下,老郭在協議尾部摁印,耿某也簽瞭字。因耿某的委托,律師還將簽訂過程錄制下來。
該遺贈扶養協議大致內容為:" 老郭將名下的房產遺贈給耿某,由耿某來負責他的生養死葬。主要是指耿某在生活上照顧老郭,可以支配他的工資,但重大的醫療支出等費用,除報銷外首先用老郭除房子外的財產支出。如果老郭單方處置遺贈財產導致這個協議解除,耿某有權要求老郭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按每個月 6000 元計算)。"
老人生病昏迷 保姆卻不告知子女
協議簽訂後不久,老郭的病情加重,甚至臥床不起,耿某發現他的身上患有褥瘡。2016 年 6 月,老郭出現昏迷的狀況,但耿某並沒有把他送去就醫,也沒有通知他的子女前來送老人去醫院。一個星期後,三個子女來探望父親時,發現他病情加重,急忙將父親送往醫院,才發現父親患有大面積褥瘡。在老郭入院治療後,耿某隨院照料。
2016 年 7 月,在耿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三個子女將父親轉至另外一傢醫院。一個半月後,耿某找到老郭,三個子女看到後立即報警,她隻得離開。
2016 年 10 月,老郭因病去世,三個子女辦理瞭他的喪葬事宜。一個月後,老郭的兒子以繼承的方式辦理瞭原遺贈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並向耿某發送律師函,告知她房子已被繼承要求耿某搬離房屋。而耿某拒不搬離,她認為遺贈扶養協議有效,應該她來繼承這套房子。雙方爭執不下,耿某將老郭的三個子女告上法庭。
疑點一 協議是否為老人的真實意願
從遺贈扶養協議的訂立過程來看,法院認為,這份協議是耿某委托律師草擬制作的,而見證人則是保健品銷售員和兼職保姆馮某,這些人和耿某有著利害關系。而從錄制的現場視頻來看,耿某的律師向老郭宣讀協議內容,老郭本人沒有明確的自主意識表示隻是簡單附和,他也沒有在協議上簽字,所謂的手印還是因他人幫忙摁下的。因此,法院對該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是老郭真實意思表示無法確認,同時對協議和視頻錄像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采信。
疑點二 這樣的協議是否成立
法院認為,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耿某的具體扶養義務隻有生養死葬概述,並無具體約定,而對老郭的義務設定明顯較多,且所有的扶養支出均是他的財產支付,同時排除瞭用遺贈房產支付扶養費用,限制瞭老郭的財產處分權。
值得一提的是,該協議於 2016 年 1 月簽訂,同年 7 月耿某即不再照顧老郭。耿某沒有履行約定的生養死葬義務,在老郭出現褥瘡和昏迷病情後未及時送醫,也沒有及時通知子女送醫,存在重大過錯。
最終,秦淮法院認定耿某和老郭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駁回耿某要求繼承房產的訴求,並由她來承擔案子的訴訟費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編輯 劉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