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 700 萬買 29 套房 被開發商偷偷變賣

09-29

今天要講的這個

簡直是昆明買房恐怖故事系列瞭 ......

花 700 萬現款買瞭 29 套房!

但現在,錢沒瞭!房子被人占瞭!

開發商找不到!電話也不接聽!

這是發生在昆明的真事!

攤上這個倒黴事

周先生最近無比鬱悶!

周先生是個土豪,真的,他講述故事時,拿出瞭一大摞華麗麗的購房合同 ......

2013 年,周先生準備投資房產,選瞭又選,他看中瞭位於石林的福牛風情園小區。

這個小區 2011 年開工建設,是石林彝族第一村鬥牛城項目二期建設項目。

據當時各種報道,這個小區是旅遊文化產業的新亮點、環境優美、升值空間大 ……

諸多優勢讓周先生覺得,在這裡投資房地產,回報一定會很高。於是在 2013 年 2 月,作為投資,周先生購買瞭小區內的商鋪和住宅共 29 套,並支付瞭全款 700 萬元。

誰也不會想到,這是他噩夢的開始。

到瞭 2014 年,福牛風情園小區陸續開始交房瞭,不少住房已經住瞭進去,同時也拿到瞭房產證。

但購買瞭 29 套房的周先生卻一直沒接到接房通知。

怎麼回事?周先生非常納悶,於是他多次打電話給當時的房地產公司,詢問情況並要求辦房產證。

但開發商表示,由於周先生房產比較多,所以辦理起來比較慢,要他等一段時間。

等 … 等 … 等 …

這一等就等到瞭 2015 年 7 月份,直到有一天周先生回到小區準備詢問辦證進度的時候,才發現事情不對勁。

周先生發現,有人在他購買的房內開始裝修,動靜還不小!

明明是自己買的房子,怎麼有陌生人裝修,準備住進去呢?

看到這個情況,周先生趕緊找到瞭開發商!

但這個時候,卻怎麼聯系始終找不到開發商負責!

開發商負責人消失瞭!

周先生瞬間慌瞭,急忙來到石林縣住建局下屬的房管中心瞭解情況,這一查不一緊,一個更震驚的消息等著他!

" 你們在付完錢完成備案的十多天時間,開發商就把你們的房子賣瞭!"

這一賣,就是周先生 29 套房子全部都賣掉瞭!

簡直是聞所未聞!

周先生滿肚子問號!

" 我付清瞭全款以後,購房合同的原件一直在我自己手裡,而且也在住建局做瞭備案,我連解除備案的字都沒簽過,怎麼房子就輕輕松松易主瞭呢?"

沒想到工作人員說,房管中心還真有周先生解除備案的簽字。

但周先生根本就沒有辦理過任何手續,也不知曉這個事情。

" 肯定是有人冒充我,在這個解除備案合同上簽瞭字。"

但當周先生要求親眼看看這些 " 所謂的簽字 " 時,工作人員並沒有出示簽字給他們看。

就在周先生找到房管中心工作人員後幾天,原本消失瞭很多天的開發商,突然聯系瞭周先生。

這是一個匪夷所思的電話 ......

電話裡,開發商理直氣壯的承認說,周先生的房子已經被自己弄到其他人名下瞭,他也承認是模仿周先生的簽名 .....

最崩潰的是,這個開發商還拍著胸脯承諾,公司會用其他方式來賠償周先生的損失。

然後 .....

周先生再一次選擇相信瞭,

是的,他相信瞭,同意瞭。。。。。。

但沒想到,開發商承諾的賠償,

卻是一直一拖再拖。

兩年過去瞭,開發商老板答應賠償已經兩年瞭,但始終沒動靜。

而最近,周先生發現,最近一個月,當他再次撥打開發商的電話,對方連電話都不接瞭。

就算換個手機,用瞭新號,同樣也被掛斷。

另一邊,這房子裝修,入住 ..... 馬不停歇

目前已經有不止一傢住戶住進瞭周先生當時買的房子,這些住戶住戶是否知道這套房子的情況呢?

記者敲開瞭一傢 301 住戶的門,面對記者,住戶也很納悶。

他說這套房是他找開發商買的,錢已經付清,但目前他也沒有拿到房產證。

最鬱悶的就是周先生,花瞭 700 萬現金,過去這麼久時間。

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房子住進瞭陌生人,房管中心無法解決問題,開發商已經又不到,周先生實在不知道怎麼辦。

開發商竟然冒充周先生的筆跡將房產一房二賣,那麼,房管中心是否存在程序上的問題呢?

周先生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記者和周先生一同來到石林縣住建局,但是卻被告知,當初經手周先生房產的負責人已經不在這裡工作瞭,而新來的負責人對此事一無所知,但他答應先幫周先生瞭解情況,如果屬實,一定會詳細調查。

就此事,記者咨詢瞭凌雲律師事務所的和博律師。他表示:首先開發商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根據國傢的法律規定,一房二賣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相關的損失。

和律師說,房管中心要承擔相應責任,因為房子在購買後房產證未下發之前之所以備案,就是為瞭保證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備案表上方有一個條碼,就像身份證號碼一樣,是一對一的,如果解除備案,原件要被收回,但周先生的原件依然在自己的手中,在沒有收回的情況下將房屋進行變更,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和博律師強調,假設行政管理部門沒有盡到監督管理責任,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和博律師建議,周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編輯 蔣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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