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新羅公路分局被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傢屬告上法庭,原告稱其親屬在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漳洲市沿國道 319 線往龍巖市方向行駛時,因摩托車前輪駛入道路右側凹槽,導致摩托車失控摔至路面,正好被一輛正在行駛中的中型自卸貨車碾壓致死。認為其車禍原因是由路面凹槽所致,要求新羅公路分局承擔賠償責任,並賠償死亡賠償金 33 萬多元。
新羅公路分局經實地勘查後認為,該處所謂凹槽,其實是公路路肩右側排水溝,並非路面凹槽,受害人死亡系其未確認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右側超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前輪駛入道路右側排水溝,導致車輛失控摔至路面,由其自身過錯造成死亡。法庭經過多方調查取證,最終於 2017 年 8 月 11 日判決,認定凹槽所在位置不屬於機動車通行的路面,亦未妨礙機動車通行,受害人死亡並非因凹槽妨礙通行引起,與新羅公路分局無關,新羅公路分局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雖然該案件在這次官司中勝訴瞭,但是依然給我們敲響瞭警鐘,在人人重視法制,懂得依靠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今天,我們公路部門更應該重視法律的權威,註重依法行事,循規蹈矩,嚴格按照規范程序做好工作。例如,發現路面凹槽或其它病害,可能導致行車危險,一定要及時修復,加強日常巡查,並做好巡查日記;在日常養護工作中,嚴格按規定做好標識標牌擺放工作;在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盡可能地從細處著眼,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在路政許可執法過程中,重視法律文書的規范制作及日常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錄相攝影、證據采集,以免在訴訟中失去主動權,造成公路部門自身權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