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多萬買到兇宅? 狀告原房主被駁回

03-02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房子裡曾有人自殺,這對一些購房者來說是一件忌諱的事。耿某於 2015 年購買瞭南京市秦淮區的一套房屋,住進去後,他突然得知曾有人在這套房子自殺。耿某將馬某告上法庭,要求賣傢賠償損失 28.44 萬元。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官方微信公佈瞭這一案件,法院駁回瞭耿某的訴求。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馬某和妻子於 2011 年購買瞭秦淮區一套房屋,此後和傢人一直居住在這套房子裡。2015 年 7 月,馬某將房子以 94.8 萬元出售給耿某。在《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中,馬某確認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間未發生過自殺、他殺的 " 非正常死亡 " 事件。

耿某隨後和傢人一起住到房子裡,在和鄰居閑聊期間得知這套房子裡曾經發生過自殺事件。原來,2007 年 9 月的一天,一名患有精神病的男子從自己傢中跳樓自殺。對此,耿某找馬某交涉,始終無法達成和解,他將馬某告上法庭,要求馬某退還購房款 28.44 萬元。

對此,馬某表示,他們一傢從買來房子一直居住生活至 2015 年,他們並不知道這套房子曾於 2007 年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何況,他們並不認為這套房子是兇宅,因為當年自殺男子選擇在房屋外跳樓的,並沒有在房屋裡自殺。" 我們一傢居住在這套房子裡也四五年瞭。" 馬某說。

案件審理過程中,耿某堅持申請對涉案房屋作為兇宅前提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鑒定。

法院委托某房地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認為 " 兇宅 " 房屋信息難以獲取、無法確定 " 兇宅 " 這一因素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對房屋價格的影響程度。後來法院再次委托江蘇某房地產咨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認為無法確定 " 兇宅 " 等主觀因素對這套房子市場價值的影響。

法院認為,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馬某雖有義務披露影響房屋價值或締約決策的重大信息,但這套房屋中發生跳樓死亡事件距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已有 8 年之久,且死亡地點並非處於室內。馬某一傢在這套房屋內居住也已超過 3 年,故該信息對這套房屋及一般公眾的影響相對較小,並不屬應當披露的信息范圍。耿某提出馬某說房子不存在死亡事件屬於欺詐,但他沒有證據證明馬某知道這套房屋裡發生過死亡事件。

最終,法院判決:耿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訴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編輯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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