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涉嫌盜竊 95 萬鉆戒 2 年後判無罪

03-12

疑罪從無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之一,意思是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2015 年,江蘇的沈某被指控涉嫌一起重大盜竊案,但是案情本身又無法確認就是她盜竊的,最終她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

案件經過

2015 年 1 月 2 日,江蘇的沈某應邀趕來漳州參加朋友虞某女兒的百日慶生宴,並被安排入住市區某賓館的 707 房間,住一起的還有裴某和一個小女孩葛某。第二天,當沈某跟隨其他客人一起搭乘飛機離開。剛到南京機場時,就被機場警方告知她涉嫌盜竊一枚鉆戒,並被帶走接受調查。原來,就在沈某離開後,虞某報警稱一枚鉆戒被盜,價值 95 萬多元。警方經過分析,認為她和其他兩位客人存在重大嫌疑。而後,警方在沈某行李箱裡內的一個面霜盒裡找到瞭失竊的鉆戒。

△圖片來源網絡

人贓俱獲,2015 年 12 月 4 日,一審時,沈某被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 30 萬元。原審被告人沈某不服,以其沒有盜竊鉆戒的行為,是被人陷害,提出上訴。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後,於 2016 年 9 月 22 日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 30 萬元,量刑比一審更重。

" 本案的一個最主要疑點就是鉆戒最後放置點是在化妝間,而且被害人母親也在場,與被告人沈某在一起,一個鉆戒將近一百萬,作為傢屬或主人,關註度很高的,對外人進出化妝間,他們的警惕性應該是很高的。而且行李箱的托運也不是沈某本人,而是其他人,所以在整個過程中,交叉點非常多。" ——沈某的代理律師 吳文都

被告沈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雖然人贓俱獲,也有相關證人證言,但是尚存在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能得出系沈某實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結論,沈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所以,2017 年 11 月 21 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撤銷原判決,上訴人沈某無罪。同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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