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人真牛!敢把高速交警告上法庭!

09-14

聽過警察告市民

聽過市民告警察不?

最近,夏先生把

江西省高速交警二支隊二大隊

告上瞭法庭。

騎價值 12 萬摩托上高速 被抓拍扣分又罰款

今年 2 月 1 日,南昌市民夏先生騎著一臺價值 12 萬的摩托車,從湖北黃梅的分路收費站上高速,準備騎回南昌。從上高速開始及在高速行駛的過程中,都沒有遭遇相關部門的阻攔。但幾天後他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在昌九高速永修境內被電子眼抓拍,並被處以 200 元罰款和記 3 分的處罰。夏先生對此不服,7 月份向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瞭訴訟:要求對江西高速交警的設置禁止摩托車上高速公路標識牌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歸還摩托車的高速路權。

原告:

國傢法規 摩托車可以上高速行駛

9 月 11 號下午,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這起案件。原告夏先生在質證環節舉證,根據國傢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7 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 70 公裡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而對摩托車並未特別說明不能進入高速公路,相反,對摩托車上高速行駛時速是多少,摩托車高速上不能搭載乘客等都有明確約定。因此,他認為自己騎摩托車上高速並未觸犯相關法律。

被告:

地方法規 摩托車不得進入高速

被告江西省高速交警二支隊二大隊的民警也拿出法律依據——《江西省實施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辦法》第 49 條,其中明確規定:" 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並據此進行瞭舉證和答辯,認為原告對法律存在理解錯誤。他們給出的理由是,下位法往往是特別法,根據 "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 的理論,該處適用《江西省實施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辦法》是正確的。

地方法規和國傢法律有沖突?

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主要是江西省內摩托車是否可以上高速,而各自依據的法規似乎有沖突。原告夏先生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下位法與上位法有沖突時,應該是執行上位法規定,同時,對於被告方提出的 "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律 " 予以反駁,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92 條明確規定,需要是同一機關制定的才適用,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和全國人大、國務院並非同一個機關。

起訴交警值不值?

據悉,法庭並未當庭宣判。有不少人認為,為瞭 200 塊錢的罰單起訴交警並不值得,但夏先生表示,他希望通過自己的個案來改變社會公眾對摩托車的一個誤解,不要認為摩托車就是不安全,事實上人的法律意識、交通意識強瞭,自然而然交通秩序就好瞭。

地方法規是否真的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在國傢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所以,從法律層面來說,地方法規和國傢法律相沖突的應當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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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中九江記者 向小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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