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球場遺失的玉墜被路人撿到後隨手拋棄,宋先生一紙訴狀將撿到玉墜的呂先生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呂先生返還玉墜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1 萬元。對於起訴,呂先生則否認自己撿到的為涉案玉墜。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日前,海淀法院調解瞭此案。
遺失玉墜被棄物主索賠 1 萬
宋先生起訴稱,7 月 10 日他在學校籃球場打球,離開時不慎將玉墜遺落。第二天,住在附近的居民呂先生遛狗經過,順手將玉墜撿起。因為擔心玉墜被小狗誤食,呂先生隨手便將玉墜丟到食堂北側的垃圾桶裡。
後宋先生通過同學得知呂先生撿到瞭玉墜,便主動聯系呂先生要求對方返還。呂先生起初否認撿到玉墜,但在宋先生聲稱有監控錄像和屢次找到呂先生當面溝通後,呂先生承認撿到瞭玉墜,但稱玉墜已丟棄沒法還給宋先生。宋先生於是向派出所報案,處理無果後,便將呂先生起訴到法院。
宋先生認為,玉墜是外婆留給自己的,12 年來他一直隨身佩戴,意義十分重大。呂先生拾得玉墜後沒有及時尋找遺失人,而是隨手丟棄,存在一定過錯,且在後續溝通過程中態度惡劣,拒不配合自己解決問題,因此要求呂先生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1 萬元。
撿拾人否認撿到的為涉案玉墜
據瞭解,在開庭時,呂先生沒有出庭應訴,但其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7 月 11 日呂先生確實在學校的籃球場上撿到瞭一塊綠色玉墜,但與宋先生所說的奶黃色玉墜並非同一物品。並且,宋先生丟失的玉墜價值不明,索要 1 萬元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此外,宋先生幾次溝通中言辭激烈,並圍堵呂先生傢人,呂先生堅決不同意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中,法院從派出所調取瞭相關詢問筆錄和事發當天的監控錄像。詢問筆錄中呂先生承認事發當天他撿到瞭一塊綠色的玉墜。監控錄像顯示,呂先生確實在學校籃球場、宋先生遺失玉墜區域有撿拾動作,但看不清具體是什麼物品。呂先生也沒能舉證證明自己後續有將玉墜丟棄的行為。
法官主持雙方達成調解
庭審中,法官發現宋先生在乎的是玉墜所代表的感情和意義,而並非玉墜本身的市場價值。呂先生將玉墜丟棄後一系列不配合的舉動使宋先生心裡憤然,這才起訴要求呂先生賠償精神損失。對於呂先生來說,他覺得挺委屈,隨手將撿來的東西一扔就惹上瞭近萬元的官司,加之宋先生頻繁聯系自己已給傢人的正常生活帶來幹擾,呂先生也很惱火。
法官對此案進行瞭調解。法官告訴宋先生,呂先生並不是推卸責任,而是事發突然,一時間對近萬元的賠償手足無措,宋先生解決問題的方式欠妥,呂先生沒有能以平和情緒解決問題;對於呂先生,法官告知,宋先生珍視外婆留給自己的物品,所以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難免有些心急,並指出呂先生行為欠妥,在撿到遺失物後應當及時尋找遺失人或者上交有關部門,隨手丟棄違反法律規定。後宋先生和呂先生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調解。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遺失人,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遺失人償還。《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遺失人對遺失物隻是暫時喪失瞭實際控制,此占有轉移並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遺失物的所有權仍在遺失人手中,不因遺失物由拾得人事實控制就產生變動。遺失人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將其物品追回,拾得人應當物歸原主,而不能任意處置。
在沒有找到遺失人或未上交有關部門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呂先生因為任意處置遺失物,沒有盡到保管義務惹來官司。該案提醒公眾,路上拾遺後不要隨意處置,而要積極履行報告義務、保管義務和返還義務,及時尋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機關等部門,在送達相關人員前妥善保管,找到失主後及時返還,以防惹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