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圍繞遺產繼承往往會產生不少的問題。這不,成都的陳女士就遇到瞭讓她非常頭疼的事:本以為自己是父母的獨生女,繼承遺產很容易辦理,可是父母去世未立遺囑,作為獨女的她繼承遺產就遇到瞭很大的難題 ……
將財產留給獨生子女不用立遺囑?
案情回放:陳女士很苦惱,因為在繼承去世母親放在銀行的存款時遇到瞭難題。陳女士是父母的獨女,銀行方面問到陳女士父母有沒有立下財產繼承的遺囑時,陳女士感到很納悶," 我爸媽就我一個女兒,他們的財產當然就由我繼承啦,還需要什麼遺囑呢?" 但是銀行方面認為僅憑陳女士一人的說法是無法確認她的繼承權的,所以不能將其母親的存款給她。在現實生活中,有陳女士這種想法的人很多,覺得反正自己都是父母的獨子 ( 女 ) ,無論父母立不立遺囑,自己都可以隨便繼承父母的財產。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現在很多人還沒有生前立遺囑的意識。獨生子女傢庭的父母認為隻有一個孩子,將來自己的遺產都是孩子的,不可能發生繼承糾紛,也就沒必要辦理遺囑。但目前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在繼承遺產時出現障礙。那麼,獨生子女傢庭有必要立遺囑嗎?
公證員解答:在父母沒有設立遺囑的情況下,獨生子女是否就是唯一的繼承人,可以理所當然地繼承遺產呢?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可見,獨生子女並不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獨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獨生子女並不理所當然是唯一法定繼承人。
另外,如果唯一繼承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會出現什麼情況?在獨生子女傢庭,當父母雙亡,繼承人是未成年獨生子女的繼承也存在著障礙。由於未成年獨生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訟,在確定監護人之前,也會面臨著繼承父母遺產的障礙。
這種障礙也會出現在沒有子女的傢庭中。當夫妻倆年老體邁,如果一方出現因患有小腦萎縮或高血壓、糖尿病導致的精神障礙而全部或部分喪失瞭民事行為能力時,由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力和提起訴訟,在確定監護人之前,繼承配偶的遺產存在著現實的障礙。
沒人爭財產但也要有被告
案情回放:銀行建議陳女士先去走訴訟程序,拿到法院判決書就可以繼承存款。雖然對銀行的做法感到不滿,不過陳女士還是按照銀行的指示去法院打官司立案。可是當法院工作人員問她被告是誰時,陳女士又懵瞭:" 沒有人和我爭財產,我告誰呀?" 想來想去,她有個親姨媽,於是陳女士和姨媽商量,請姨媽出庭當被告,走一下過場讓自己贏下官司,這樣就可以繼承母親的錢瞭,陳女士姨媽也同意出庭。
結果法官電話聯系陳女士姨媽,通知她到法院參加訴訟時,陳女士姨媽卻說她同意姐姐名下的財產由陳女士繼承,但要求陳女士向她支付財產的折價款,否則不同意配合訴訟。陳女士很氣憤,覺得當初和姨媽說好的事現在臨時變卦,認為姨媽提這個要求是在趁火打劫。在本案中,如果是走法院訴訟來繼承的途徑,那訴訟的原被告該怎麼確認呢?
公證員解答:我們知道,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法定繼承要根據順序訴訟,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 配偶、子女、父母 ) 的,訴訟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進行,也就是說原告、被告都得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訴訟在第二順序繼承人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之間進行。這些情況均需要該順序全部繼承人參加訴訟。
然而,獨生子女傢庭沒有兄弟姐妹作被告,當第一順序隻有唯一一名繼承人時,其提起遺產繼承或確認權利的訴訟,因為沒有適合的被告,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立案審查,是無法立案的。也就是說,繼承人總不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吧,因此這種起訴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受理的條件。不過好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考慮到這一困難,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在嚴格審查材料的前提下均已適當放寬,允許第一順序繼承人起訴第二順序繼承人或其他旁系血親親屬。
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繼承人
案情回放:陳女士再三權衡,覺得走訴訟途徑不劃算,花錢不說還費時間。恰好身邊有個學法律的朋友給她說可以辦個繼承公證。於是陳女士到公證處去詢問相關事宜,陳女士瞭解到:需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是父母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除瞭自己擁有的獨生子女證 ( 因國傢計生政策變化,有部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又生育瞭第二個孩子,使得《獨生子女證》不再是 " 獨生 " 證明 ) ,還需要有其他相關親屬關系證明,比如陳女士父母的戶籍、檔案、相關工作記錄等信息。
可是陳女士的戶口很早之前因為讀書就跟她爸媽的戶口分開瞭,以前的檔案都查不到瞭,現在也不知道該去哪裡找這些證明,這讓陳女士很頭疼。公證員告知陳女士可以提供一下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信息、還有他們以前的工作單位等,可以幫她去做調查。調查人員到陳女士父母所在社區、派出所及他們生前所在單位瞭解情況,陳女士確實是獨生子女,陳女士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也早於陳女士的父母去世瞭,也就是說陳女士是父母的唯一法定繼承人。
又由於陳女士隻知道她母親在哪個銀行存錢,卻不清楚具體金額,公證處告訴陳女士拿著出具的《存款查詢函》先去銀行查詢一下存款信息。陳女士到銀行查詢瞭存款金額後,公證處為陳女士出具瞭繼承公證書,跑上跑下幾番折騰,陳女士終於拿到瞭母親在銀行的存款。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爺爺奶奶他們生活的年代檔案管理沒有那麼規范,爺爺奶奶去世也沒有什麼證明材料,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要繼承的存款信息不明確的時候又該怎麼辦?
公證員解答:一、對於因時間久遠或單位的 " 關停並轉 " 而造成的檔案丟失、" 死檔 " 問題,實踐中公證機構並不會機械地要求必須以其他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為準,如果子女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則同樣可以辦理繼承公證。在現實生活中,通過上述方式仍然無法獲得圓滿解決的情形,屬於極為罕見的個案。如果真的遇到瞭極端情形又該怎麼辦?公證機構一般首先會盡力調查;如果確實無法查清,但公證人員可以對相關事實形成內心的確信,則公證機構同樣可以根據推論來做出公證。
二、因繼承人要求繼承的遺產,絕大多數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戶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沒有就財產進行說明的,繼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碼。而遺產在繼承開始後實際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銀行因無法確定繼承人是否為唯一權利人而不願為其辦理支取存款及辦理掛失支取手續,從而導致繼承人無法實現繼承權。
對獨生子女繼承的建議
雖然通過訴訟的方式可以解決繼承問題,但訴訟中難免會承受高額的訴訟成本和訴累。其實,獨生子女傢庭以及無子女傢庭在生活中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避免出現上述訴訟的情況。
一方面,獨生子女傢庭,父母可在晚年辦理公證遺囑,將遺產留給子女繼承,或者在晚年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予子女並辦理過戶手續,將銀行存款轉交子女保管。無子女傢庭,夫妻之間可相互辦理公證遺囑,將遺產留給對方,或者身體不好的一方提前將房產過戶至身體健康一方的名下,共同持有銀行卡並共同設置取款密碼。
另一方面,萬一出現案例中所說的情形,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到法院向第二順位繼承人提起法定繼承糾紛的訴訟,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繼承。立案時,需提交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遺產的相關產權證明。
我國繼承的途徑及繼承公證的手續
目前我國繼承的途徑有兩種,一種就是公證機構的繼承權公證,另一種是人民法院的繼承權訴訟。實踐中,90% 以上的繼承案件都是通過辦理繼承權公證實現的,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成為當事人處理財產繼承問題的首選方式,一般隻有在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會訴訟到法院。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的手續有:繼承公證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子女的獨生子女證、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憑證、有遺囑的提供遺囑原件等。
所有繼承人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放棄繼承的需要發表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處經審核材料並經調查證明情況屬實的,為繼承人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就可以憑借公證書到相關部門辦理繼承過戶的手續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