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收入不低,卻偏偏吃住都賴著年邁的父母,父母忍無可忍,連同兒子的一紙訴狀遞到法院,將親生女兒請出傢門。日前,發生在湖北武漢的這樁 " 親情大戰 " 最終以 " 買斷 " 收場:父母向女兒支付 15 萬元,女兒必須盡快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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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武漢晚報》8 月 5 日報道,上個月,武漢市婦聯維權工作人員接待瞭前來咨詢的夏華(化名)及他的父母。夏華說,姐姐夏蘭(化名)今年已經 40 多歲,一直未婚,十幾年來都共同居住在他名下的一套房子裡。" 姐姐自己每月工資近萬元,經常在國內外旅行,卻不出生活費,吃住都是父母出錢。"
對父母和弟弟的指責,夏蘭也覺得委屈。她說,父母有很重的重男輕女思想,十幾年前,他們為弟弟購買瞭一套 100 多平方米的房子,多年來,一傢人住在一起,她也為傢裡做過貢獻。後來弟弟結婚後獨住,她和父母的矛盾越來越多,心裡也越來越覺得不平衡," 有錢也不想再給父母,他們對我不公平,我也需要補償。"
面對女兒的舉動,夏蘭的父母希望她能搬走,但屢次要求都被夏蘭拒絕瞭。上個月,夏華以戶主的身份,和父母一起到法院起訴,要求姐姐立刻搬離自己的房子。經過調解,最終,夏蘭的父母同意給女兒 15 萬元,而她也要在兩個月內搬傢。
武漢市婦聯維權咨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認為,父母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自主分配的權利,子女不能幹涉,父母也沒有為成年子女提供經濟支持的義務,夏蘭的要求其實並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現在用錢 " 買斷 " 瞭親情,作為子女能否尊重父母,父母對子女是不是能盡量保證公平,是雙方都需要反思的問題。
相關法律
成年子女住在父母的房屋裡,發生沖突甚至鬧上法庭的案例近年並不少見。2015 年 8 月,遼寧沈陽的王志夫婦將 59 歲的女兒曉玲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曉玲騰房,獲法院支持。
《民法通則》規定,年滿 18 周歲的子女,已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對其沒有撫養的義務。但是,如果年滿 18 周歲的子女仍在讀書,沒有工作或經濟來源,或因殘疾等原因失去獨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對其可以扶養;如果年滿 18 周歲的子女有工作或經濟來源,有獨立生活能力,那麼父母可以拒絕子女提出的物質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強行住父母的房子,吃父母的,拿父母的錢,行為已經涉嫌侵權,即涉嫌侵占父母的財產權,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無條件搬出,或拒絕為他們提供飲食或金錢,父母甚至還可以通過法律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