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討薪不成制作爆炸裝置 孩子好奇打開被炸傷

10-28

男子討薪不成,自制手機盒爆炸裝置,放在欠薪者傢門外。

沒想到,欠薪者傢的孩子因好奇將手機盒打開,引發爆炸,孩子被炸傷。

今日,記者從法院瞭解到,劉某賠償孩子一方後,被認定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緩刑。

男子討薪不成制作爆炸裝置

孩子好奇引發爆炸被紮傷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15 日,男子劉某因多次向鄭某索要工資無果,懷恨在心,產生報復心理,在彰武縣自己傢中制作一枚偽裝成手機盒的爆炸裝置。

3 月 17 日凌晨,劉某將自制的爆炸裝置放在鄭某傢大門西側門垛外面,想要炸傷鄭某。

當日 6 時許,鄭某傢的孩子由於好奇將手機盒打開,引發爆炸,致使孩子被炸傷。

3 月 18 日,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3 月 20 日,經鑒定,孩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爆炸嫌疑物為煙火藥

折合 TNT 當量為 25g

5 月 8 日,經國傢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南京理工大學化學材料測試中心鑒定,爆炸嫌疑物符合爆炸裝置特征,其中雷管嫌疑物為電雷管,已斷路,不能用電起爆方式起爆;內裝灰色粉末 63.2g,成分分析含氯酸鉀、硫磺和炭粉,為煙火藥,折合梯恩梯當量為 25g。

2017 年 3 月,劉某涉嫌爆炸犯罪,被刑事拘留。

案發後,劉某的近親屬與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瞭孩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諒解

法院認定非法制造爆炸物

男子賠償後被判緩刑

2017 年 8 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劉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起因是劉某想索要工資未果後想嚇唬鄭某;經鑒定爆炸物為煙火藥,危害性不大;劉某為初犯,已認罪悔罪,賠償瞭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劉某違反國傢有關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制造爆炸裝置,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劉某賠償瞭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瞭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劉某已認罪悔罪,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一審認定劉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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