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本來的計劃是在酒店住一晚,第二天回江蘇陪兒子,不想行程被一扇破碎的玻璃門打亂瞭。劉女士稱,8 月 19 日晚洗完澡的她準備拉開玻璃門," 哐當一聲 " 玻璃門碎裂,玻璃濺到她身上後,致其手指、腳背多處受傷,並住院治療 9 天。
劉女士要求酒店支付其誤工費、護理費等 6 萬元,但酒店方表示隻能支付 1 萬元的人道主義費用,並表示使用的玻璃合標,且巡查記錄顯示房間設施正常," 我們建議劉女士如果不能接受,可以走鑒定、司法途徑。"
酒店浴室玻璃門碎裂
女子手足多處肌腱損傷
買好 8 月 20 日早晨回上海的火車票後,劉女士決定在成都住一晚。19 日 16 時許,她入住成都東客站附近的閬中大酒店。
劉女士回憶,晚上 8 時許她準備洗澡,她稱,玻璃門拉起來費勁,出現瞭約 10 厘米的空檔,她沒管便進去洗澡瞭。洗完澡準備拉開門出去的時候,劉女士發現一隻手拉不開," 我就兩隻手一起拉。" 劉女士表示,接著聽到 " 哐當 " 一聲," 玻璃門上部玻璃呈片狀砸向我,之後碎掉,下方的玻璃直接垮塌碎掉。"
劉女士手腳等多處被劃傷後當場流血,隨後她聯系瞭酒店方並被送往醫院治療。她向記者出示的住院記錄顯示,劉女士的右腕背、左中指、雙足背均有開放性血管神經肌腱損傷。醫院為她做瞭修復手術," 在手術室待瞭 3 小時,共縫瞭 20 多針。" 劉女士說道。
醫院建議全休 3 個月
劉女士提 6 萬元賠償
8 月 28 日劉女士出院,她住到瞭酒店安排的另一間房,出事的房間也在她的要求下封房。醫院的出院記錄上寫著 " 建議全休、加強營養、專人護理 3 個月 "。
9 月 9 日下午,劉女士的手腳上還裹著紗佈,她引導記者來到出事的那間房。劉女士的行李箱、衣物還留在房內,地面上丟著沾有血跡的毛巾和拖鞋,浴室內的玻璃碎渣旁放著一塊牌子,上面寫著 " 請左右推拉 " 的字樣。酒店一名侯姓負責人表示,事發後他們已對酒店其他房間的玻璃做過檢查," 都沒有問題。"
劉女士告訴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她和酒店方協商過賠償事宜," 我要求酒店方賠償我誤工費、護工費、營養費等 6 萬元。" 不過雙方的協商並未達成一致。
酒店方:
巡查記錄顯示玻璃正常
酒店方一位負責人侯女士建議,劉女士可以走司法途徑確認各方責任。
" 使用的過程當中,是劉女士一個人在房間,裡面發生的事情我們都說不清。" 不過侯女士也表示,浴室玻璃是酒店的硬件設施," 具體的責任我們都不好簡單斷定。" 侯女士也補充,酒店的玻璃門使用的是符合標準的鋼化玻璃," 劉女士入住前,我們工作人員巡查記錄顯示,房間設施是正常的。"
侯女士告訴記者,自己當時曾提出 " 能不能一萬塊錢 "。之後的補充中,她稱,出於人道主義精神,她們才提出瞭不超過一萬的費用," 這是包括我們給對方提供的房費及治療期間的護理費、交通費等,不是說給予現金 1 萬。"
侯女士表示,目前劉女士所住的房間及其 19 號入住後出事的房間,因為劉女士一直不收拾個人物品,酒店方不能強制性移出,直到現在房間處於不能接受訂房的狀態。" 這期間導致我們營業收入的損失,肯定也要有個說法的。"
律師:
若酒店原因致傷需進行賠償
"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酒店、餐廳等服務行業,對顧客的人身安全承擔安全保障的責任。" 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邢連超律師認為,酒店應提供安全合格的設施," 發生人身損害後,如果乘客可以證明發生瞭損害並有合理解釋,一般會認為酒店方存在酒店設施的不合格。" 不過他也補充,除非酒店有充分證據證明所有設備以及維護都是合格的。
" 隻要酒店被認定有賠償責任,就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 ",邢連超表示,如果導致顧客傷殘還要根據傷殘等級進行賠償。" 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走司法途徑。"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陳小虎律師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18 條的規定,酒店有義務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服務,作為酒店應該保障酒店內設施的安全;其次,劉女士作為消費者,在接受消費服務過程中," 如果由於酒店的原因導致受傷的話,可以要求酒店方進行賠償 "。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陳小虎表示,劉女士可以選擇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編輯 夏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