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男子王某和女子李某結婚不到一年,就鬧離婚,11 萬元彩禮款返還多少成瞭雙方爭議的焦點。
今日,記者從法院瞭解到,不僅判決二人離婚,還對相關財產進行分割,其中包括判李某返還王某彩禮款 5 萬元。
結婚不到一年就要離婚 男子要求返還 15 萬元彩禮
沈陽男子王某與女子李某 2015 年 9 月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傢庭瑣事口角,導致夫妻之間產生矛盾,從 2016 年 4 月下旬開始分居生活。
之後,王某將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李某返還 15 萬元彩禮。
經查,結婚前,王某給付李某彩禮款 11 萬元,李某給付王某拜席款 1 萬元;結婚時接收禮金存入李某銀行卡 3.09 萬元;結婚時,王某準備彩色電視機 1 臺、冰箱 1 臺、電腦 1 臺、窗簾 3 個、飲水機 1 臺、傢具 1 套,現均在王某處;李某購買金戒指 2 枚、金耳環 1 對、金項鏈 1 條、手鐲 1 隻,分居時由李某帶走。
法院準予二人離婚 認為彩禮數額較大應適當返還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王某、李某雖是自主自願婚姻,但婚後並未建立起真誠的夫妻感情,產生矛盾後又不能互相諒解,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離婚之訴訟請求應予準許。
婚前財產各自歸己所有,王某銀行存款 3 萬元為婚前財產,歸王某所有;結婚時所接收的已存入李某銀行卡中禮金 3.09 萬元,雙方各二分之一;雙方結婚時間較短,王某傢原本是低保傢庭,給付彩禮款數額較大,致傢庭更加困難,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李某應適當返還彩禮款。
由李某贈予王某的金戒指 1 枚在王某處,歸王某所有;由李某佩戴的金戒指 1 枚、金耳環 1 對、金項鏈 1 條、手鐲 1 隻在李某處,歸李某所有。
男方要離婚女方無過錯 法院判返還 5 萬元彩禮
2017 年,法院一審宣判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稱雙方偶有矛盾,不應判決離婚;返還彩禮 7 萬元沒有依據。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結婚前,王某給付李某彩禮款 11 萬元,李某給付王某拜席款 1 萬元,考慮到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 7 個月以上,且本案為男方堅持要求離婚,女方不同意離婚,也無明顯過錯,所以原審返還比例過高,二審予以調整。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判決王某與李某離婚;婚前財產:彩色電視機 1 臺、冰箱 1 臺、電腦 1 臺、窗簾 3 個、飲水機 1 臺、傢具 1 套歸王某所有;金戒指 1 枚、金耳環 1 對、金項鏈 1 條、手鐲 1 隻歸李某所有;存款 3 萬元歸王某所有;李某結婚時贈予王某金戒指 1 枚,歸王某所有;李某給付王某禮金款 1.545 萬元;李某返還王某彩禮款 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