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陳建新報道:因要求股東購票發生爭執 ,萍鄉市湘東區一遊泳場售票員劉小某被被男子劉某和陳 某等人毆打致傷。8 月 19 日,記者獲悉,萍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1 個月;男子陳某犯故意 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8 個月。
據瞭解,男子劉某今年 36 歲,該市湘東人,男子陳某今年 24 歲,該市上栗人。2016 年 8 月 13 日,劉某組織同學聚會,攜帶數十名 同學前往其入股的該市湘東區一遊泳場遊玩。因遊泳場售票員劉小某要求其朋友購票,劉某與劉小某發生爭執。劉某認為劉小某讓其 當眾丟瞭面子,便懷恨在心。當晚電話聯系陳某甲(另案處理),要求陳某甲第二天帶幾個人並帶上棍子毆打劉小某以示教訓,陳某 甲答應。同時劉某又電話聯系陳某乙(另案處理),要求陳某乙事先去辨認劉小某的相貌特征以便陳某甲等人實施毆打。
事後,劉小某被毆打致左尺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萍鄉湘東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方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後,劉某的傢屬從所在公司分紅款中借支 2 萬元用於支付被害人劉小某的醫藥費,該 2 萬元由該公司轉付給被害人劉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