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顧問搞丟錄像光盤 新婚夫妻起訴索賠 3 萬

08-03

新婚夫妻張濤與陳麗為將婚禮的精彩瞬間永久珍藏,與某婚禮策劃工作室的婚禮顧問小向訂立瞭婚禮服務合同,服務項目包括婚禮攝影 ( 含光盤制作 ) 等。合同訂立後,小兩口當場交付瞭訂金 500 元,約定婚禮結束後再支付剩餘服務費 4500 元。婚禮結束後,經張濤與陳麗多次催要,小向卻遲遲未交付婚禮錄像光盤。在夫妻倆的追問之下,小向終於道出實情,原來小向在操辦傢中老人喪禮期間不小心將婚禮錄像光盤遺失。" 婚禮錄像記錄瞭我們一生最意義非凡的瞬間,這麼重要的東西竟然弄丟瞭 !" 盛怒之下的夫妻倆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向賠償服務費 15000 元、精神撫慰金 15000 元,共計 30000 元。

網絡圖片

婚禮錄像光盤被制作者不慎遺失,能否索賠精神撫慰金 ? 這是本案的焦點之所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夫妻倆為完整記錄婚禮儀式及現場畫面,與小向簽訂婚禮服務合同,後因光盤不慎遺失,導致小向無法提供含有婚慶畫面的光盤。由於婚禮過程是不可重復和再現的,婚禮錄像對夫妻倆而言系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小向的行為導致該錄像永久性滅失。最終,經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小向表示,願意賠償夫妻倆各項損失 2500 元。

婚禮儀式錄像、已故至親的唯一照片、祖傳珍寶器皿等不可替代的、與特定的人格相聯系的物品,是法律規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在現實生活中常見的表現形式。消費者請婚慶公司拍攝婚禮,或將已故至親的唯一照片、祖傳珍寶器皿等物品拿去做修復時,最好提前告知商傢該物品對其的重大意義,商傢亦應格外謹慎做好保護措施,以免操作不當造成物品損毀滅失,給消費者造成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

本案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精彩圖片
文章評論 相關閱讀
© 2016 看看新聞 http://www.kankan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