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視的中國第六大銀行!網點超郵儲,規模超工行

09-24

來源: 民生宏觀(ID:msmacro)

在龐大的中國銀行業體系中,有一類特殊的"銀行"。

他們的法人數量占據半壁江山,網點數量占據三分之一,超過網點最多的郵儲銀行一倍還多。資產總規模達到25萬億,超過全球第一大行工商銀行(22萬億)。

如果去廣大的三四線城市調研,大部分小微企業提起貸款都會提到他們,而不是所謂的"五大行",在更廣大的農村金融市場,他們更是占據主要市場份額,他們就是"農信社"。今天我們農信社專題的第一篇就將對農信社的歷史沿革、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進行系統的梳理。

中國人民銀行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中對農信社的定義如下:是指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目前,農信社由銀監會、人民銀行、省政府(省聯社)共同監管。

1951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瞭《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準則草案》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試行記賬辦法草案》,農信社在政策的引導下迅速建立和發展,到1953年底,全國試辦的信用合作組織在數量上就已超過瞭25000個。1955年央行又發佈《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進一步從規章制度上明確農信社的性質和任務。從1954年到1956年,農信社迅速擴張,數量上已經超過16萬個,社員達到9500多萬人,包括6800多萬農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60%左右,全國80%以上的鄉都建立瞭信用合作社。

在這個階段,農信社經歷三次較大的政策變動。第一,將人民公社的營業部和農信社合並,組成人民公社信用部。人民銀行頒發瞭《關於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的幾個問題和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的規定》,成立信用部。1959年底統計,全國共建立信用分部近20萬個,信用站77萬個,生產隊聘請協儲員190萬名。第二,恢復業務自主權。

1962年中央批準人民銀行《關於農村信用社若幹問題的規定》,恢復信用社的信用合作社的性質,並給予信用社幹部與人民公社同級幹部的待遇標準。第三,予以正名。1977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的幾項規定》,將信用社定義為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國傢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在1978年之前,農信社一直由央行直接管理。

1979年2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的通知》,將農信社劃歸農行代管,采用兩套編制,兩本賬薄。1984年建立縣級聯社管理體制(縣聯社),農村基層信用社入股組建縣聯社。到1988年末,農信社機構、網點近40萬個,建立縣聯社2200多個,占全國縣市總數的80%以上。從業人員76萬多人,各項存款餘額達到1400億元,各項貸款餘額912億元,向國傢提供資金約600億元。

1996年8月,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發佈《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實施方案》的通知,正式為農信社脫離農行提供政策依據。

從9月開始,全國5萬多個農村信用社和2400多個縣聯社開始逐步脫離與農行的行政隸屬關系,重新成為"農民自願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服務"的合作制金融機構。農信社重新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進行直接監督和管理。

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正式下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決定在浙、魯、贛、貴、吉、渝、陜、蘇八省市率先對農信社進行市場化改革試點,開啟瞭農信社市場化改革的新階段。

同年開始農商行、農合行試點。在這輪改革中,農村信用社的部分監管權下放給瞭省政府。省政府成立瞭省聯社,具體承擔對轄區內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等職能。在政策的推動下,符合改制要求的農信社也紛紛組建農商行、農合行。

自2003年農信社改革以來,隨著農信社的整合重組改制,農信系統(包括農信社、農商行、農合行)的法人機構數從2006年的19441傢下降至2015年的2302傢。

1996年國務院出臺《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倡導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已經商業化經營的農信社可合並建成農村合作銀行。2000年,經由國務院批準,江蘇省在全國試點之前率先進行農信社改革試點,建立省聯社行業管理、農信社自我管理的管理體系,並開始農信社改制為農商行的試點。2001年末,在江蘇省張傢港市、江陰市、常熟市成立瞭全國第一批縣級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商行。2011年銀監會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隨著越來越多的農信社改制成農商行,農商行在農信系統內金融機構的占比逐年上升。截至2015年10月末,共改制農商行838傢,占全國2313傢農村金融法人機構的36.23%。農信社的數量也在重組、改制、破產中逐年下降。2006年初,我國共有農信社19348傢、農商行13傢、農合行80傢,截止2015年末,這一數據為農信社1373傢、農商行859傢、農合行71傢。

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農商行三者之間有聯系,村鎮銀行和前三者沒有關系。村鎮銀行從2006年開始試點,原則上和農信系統沒有任何關系,但很多村鎮銀行的股東裡都會出現當地甚至跨省域的農商行,如江南農商行是上海浦東江南村鎮銀行的第一大股東。

2010年,農信社、農商行、農合行法人機構總數占比曾高達78.4%,由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增加以及農信系統自身的整合,農信系統法人機構的數量在近幾年有所下降,但仍占銀行業金融機構數的一半以上。

截至2015年,全國農信系統(包括農信社、農商行、農合行)法人機構共有2303個,占被銀監會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54%。其中農信社1373傢,農商行859傢,農合行71傢。

2015年底,農信系統總資產24.65萬億元,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12.4%。其中農信社資產規模8.65萬億元,農商行15.23萬億,農合行0.76萬億。根據工行2016年的半年報,截至2016年6月30日,工行資產總規模23.5萬億元。農信系統的總規模超過工商銀行。

根據央行2014年《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中的數據,我國涉農金融機構共有81397個網點,其中農信社42201傢、農商行32776傢、農合行3269傢,農信系統合計網點占總數的96%左右。根據國傢統計局2014年的數據,我國共有鄉鎮級區劃數40381個,農信系統的網點可以覆蓋每一個鄉鎮,平均一個鄉鎮1.94個網點,從數量上來說,可以說做到瞭下沉至村。

2015年底,農信系統實現凈利潤2233.5億元,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總利潤的11.32%。其中,農商行1487.4億元、農合行82.4億元、農信社663.7億元。農商行創造的利潤最多,數量最多的農信社並沒有貢獻同樣分量的利潤。2007年農信系統實現利潤僅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總利潤的6.51%,隨著越來越多的農信社改制成為農商行,這一比例不斷提高。2015年工行2015年實現凈利潤2777.20億元,農信系統實現利潤略少於工行。

資產凈利潤不高也是農信社需要面臨的現實問題之一。

1950年代,農信社成立之初的資本金大部分來自於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社員持股很少且分散。股權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資格股,是取得信用社社員資格所必須交納的基礎股金,是社員獲得農村信用社優先、優惠服務的前提。資格股入股起點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額度。資格股可轉讓、繼承,實行一人一票。資格股入股的社員可以享受貸款優惠優先,因此資格股金額小、數量多,一般還有每年固定分紅。二是投資股,即社員超過資格股金外的投資形成的股份,額度由社員自行確定。社員持有的投資股可憑投資份額取得投資分紅,分紅與利潤掛鉤,需承擔風險。投資人根據投資股權多少確定投票權,以強化對農村信用社的約束、監督機制。投資股可以繼承、轉讓、贈予,但不能退股。銀監會表示要在2015年前全面取消農信社資格股,推動資格股向投資股轉化。

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農信社的股東也日益多元化。現在很多農信社和農商行的大股東既不是政府,也不是自然人,而是與農信社有貸款關聯的企業法人。這些企業大多看中瞭農信社背後的巨大利益。農信社的負債成本極低,多為農民活期存款和財政存款,三農貸款的期限雖都不長,但一年期貸款利率與活期存款利率之間的利差仍然是巨大的,在經濟向好時穩賺利差,在經濟下行不良率攀升時,如出現支付風險由省政府負責組織協調風險處置。境內法人入股農信社不僅可以享受分紅,還可以擁有貸款優惠。再加上銀監會要求農信社全面取消資格股,又推動瞭農信社自然人股東占比的下降。

從法人股東的構成來看:

一類國企還在股東中占據重要位置。江南農商行的第一大股東是常州投資集團,常州國資委的投資公司,其餘的九大股東均為民營企業。同時根據其2015年年報中披露的數據,江南農商行法人股持股比例為76.61%,自然人持股比例為23.39%,其中外部自然人15.40%。保留瞭國有大股東的地位和自然人較高的持股比例,江南農商行在股東結構上還保留瞭一些政府支持的農村合作金融的模式。

另一類則是已經完全民營化。瓊中農信的前十大股東僅三個為自然人股東,前七位均為法人股東,且均為民營企業,七位法人股東共持股占比55.43%,根據其2014年年報數據,限制性流通股中自然人持股比例僅11%。從股東結構上看,瓊中農信已經不再是單純的農村合作金融,也不再是政府扶持的農村金融機構。

1、多頭監管:央行、銀監會、省政府均有職責

農信社從成立之初經歷瞭幾次改革,1979年之前農信社一直由人民銀行直接監管,1979年到1996年由農業銀行代管,1997年之後農信社又重新回歸人民銀行管理。2003年,農信社改革,同年銀監會成立。

2004年銀監會、人民銀行在《關於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中對農信社的監管做出瞭新的具體要求,省政府、省聯社、銀監會、人民銀行在對農信社的監管中均有職責。

銀監會對農信社的監管均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執行,除在資本充足率方面農信社有所寬松外(商業銀行的要求為8%,農信社為2%),其他並沒有與商業銀行有明顯不同。在農信社改制成農商行之後,則與其他商業銀行享受同樣的監管。具體主要包括機構審批、現場非現場檢查、風險評價、處置違規等。此外,銀監會還需配合省政府做好風險預警和處置。

央行的主要職責包括督促農信社依法開展各項人民幣業務、外匯業務以及反洗錢。同時當出現局部支付風險時,央行需要及時提供再貸款,再貸款由省政府承諾歸還。

省政府的主要職責包括研究決策當地信用社的改革發展,督促信用社依法依規經營,並通過省聯社實現對當地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同時還負責任命省聯社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對省聯社幹部考核。《意見》還將再貸款承諾、清理舊債、打擊逃廢債、維護信用環境、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風險防范和處置等職責劃給瞭省政府。由於當時沒有存款保險制度,這一職責劃分也是利用政府信譽對農村信用社進行隱性擔保,維持農信社的正常運營。

省聯社是省政府對農信社行使職責的職能單位,主要責任是指導、督促信用社完善內控制度和經營機制、縣級信用社的協調管理;督促信用社依法選舉理事和監事,選舉、聘用高級管理人員;辦理或代理信用社的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等。《意見》中有一條"省政府授權行使的其他管理職責",拓寬瞭省聯社的職責邊界。

2、省聯社:權力很大的非政府機構

在2000年以來的農信社改革中,中央想將農村金融風險管理的職能下放至地方,"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於是誕生瞭一個產物,省級農村信用合作聯合社,簡稱"省聯社"。

省聯社由當地縣級農信社出資入股成立,受省政府領導,同時仍然接收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的監管。但因為省聯社並不是一個經營實體,沒有存貸款業務,隻有一些行政功能,銀監會是以行業服務的名義對其進行監管,不是法人監管。其主要職責在於代理省政府對當地信用社進行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並享有一定的人事任命和經營管理權。

一是人事決定權。省聯社由省政府領導,其領導由省政府任命,縣信用社的高管由省聯社任命。按道理,省聯社是由下屬縣信用社出資入股組建,其本質上既不是政府機關,也不是事業單位,縣信用社是省聯社的股東;法律上,省聯社和縣信用社都是獨立法人,並非總行和分支行的關系。但實際上,省聯社不僅管理縣級信用社,還決定縣級聯社的高管任命。

二是一定的經營管理權。除瞭人事任命以外,省聯社作為一個行政管理機構,對基層信用社社的獨立自主經營造成幹擾。信用社的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由省聯社辦理或代理,大額貸款和財務開支均需省聯社直接或間接審批,已經影響瞭獨立法人農村信用社的經營自主權。即便下級農信社已經改制成為農商行,依然也受省聯社管理,一些省份的省聯社還會以"協調統一開展業務"為名義延緩地方信用社和農商行新業務的開展。

不可否認,省聯社在2003年農信社改革初期確實起到瞭維持農信社正常運營的重要作用。但對於許多改制成農商行的基層農信社,其本身已經具備良好的獨立運營和風險管理能力,在省聯社模式下,省政府對於其業務發展並沒有太多實際的支出,卻獲得瞭管理和支配農村金融資源的現實收益,其權力已經遠遠超過瞭它最初的責任。

因此,在《十三五規劃綱要》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創新農業金融服務中提到要"增強省級聯社服務功能",與2014年國務院《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幹意見》中要求省聯社淡化行政管理、強化服務職能相呼應,這也是中央首次在一號文件中提及省聯社。

農信社改革被寫入十三五規劃綱要,可見農信社在上一輪改革中,解決瞭一些問題,又產生瞭一些新的問題。比如,目前各地已紛紛將符合條件的農信社改制成農商行,2016年銀監會在《關於做好2016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中鼓勵農商行跨省設立分支機構,意在鼓勵優質農商行的擴張,突破瞭以前農信機構無法走出轄區的限制,那麼這上千傢農商行未來該如何發展如何管理,省聯社又該如何定位,沒有改制農商行的農信社其資產質量、經營水平如何提高,又該走向何方,都是農信社改革中產生的新問題。

1、當前五種主要模式

具體來說,目前農信系統的自上而下的管理體制,大概有五種模式。

(1)直轄市:農信社已經不存在

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這樣的直轄市,均成立瞭統一的獨立法人農商行,如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等。這種模式不存在省聯社,區縣級的農信社也改制成分支行,如北京農商行順義分行就是原來的順義農信社。這種模式下的農商行,與其他商業銀行沒有本質的差別,其業務也不局限於"三農"。

之所以直轄市的農信系統可以成立統一的獨立法人,主要由於直轄市的農業、農村、農民的規模都很小,如北京市農業占GDP的比重僅0.6%,農民人口極少,回購散落在農民手中的股權相對容易;對縣區農信社來說,整合比分散的利益更大;直轄市對郊區區縣的控制能力較強。

(2)多數省份:省聯社—縣信用社(縣農商行)

這是目前絕大多數地方農信系統所采用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各縣級聯社作為獨立法人,共同出資成立省聯社,省聯社不作為經營實體,僅承擔管理、指導、協調、服務職能。這種模式下,縣級聯社在法律上獨立,但在經營、管理上均受到省聯社諸多掣肘。

如果縣級聯社改制成農商行,依然要接受省聯社管理,比如安徽省83傢農村合作機構全部改制成瞭農商行,但省聯社依然存在,並且保持著較強的管理能力。

(3)寧夏:省聯社整體轉型農商行

唯一采用這一模式的是黃河農商銀行,前身為寧夏省聯社。2006年,寧夏自治區政府決定成立黃河銀行,2008年3月,國務院同意其組建方案,2009年1月,原寧夏農村信用聯社和銀川市農村信用聯社合並組建成為黃河銀行。這是我國第一傢由省級聯社改制而來的農商行,也是目前除直轄市以外的唯一一傢。隨後黃河農商行通過控股的方式對下面19傢縣級聯社承擔管理職能。

(4)地級市農商行:省聯社-地級市農商行

一些地區的縣農信社組建成為地市級農商行,仍受省聯社管理。這種模式中,農商行規模較大,話語權有所上升。

2009年,江南農商行成立。江南農商行是由常州市轄內原5傢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武進農村商業銀行、溧陽農村合作銀行、常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常州市新北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壇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原則組建而成的全國首傢地市級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隨後,這一模式在其他省份也陸續實踐,四川、湖北、山東等地也出現瞭由縣級農信社聯合組建的市級農商行。雖然地市級的農商行依然受省聯社管理,但規模變大之後,話語權也會增強。此外銀監會《關於做好2016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中鼓勵農商行跨省設立分支機構,意在鼓勵優質農商行的擴張。

(5)特例:脫離省農信系統

蘇州:並入城商行

2002年,原蘇州市郊、吳縣市兩聯社合並重組成為蘇州市區農信社,而後改制為蘇州東吳農商行。在2010年,蘇州東吳農商行經銀監會批準並入蘇州銀行,成為城商行,脫離農信系統,原東吳農商行的一切債權債務有蘇州銀行繼承、所有。

深圳:獨立單列

2004年,深圳農村信用社經銀監會和廣東省政府批準從廣東省農村信用社體系中單列出來,獨立改制組建深圳農村商業銀行,不受省聯社管理。由於深圳是經濟特區,經濟政治地位較高,這種方法在全國不具有推廣性。

2、省聯社的未來:淡化管理,側重服務

根據十三五規劃中關於農信社改革的表述"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增強省級聯社服務功能",我們推測省聯社取消的可能性不大,對於省聯社職能的轉化也要一分為二地看待。

一方面,大型的農商行基本都出現在經濟發達地區,一些經濟欠發達省份的農信社還是零散的,經營管理仍然落後,需要省聯社對其經營進行指導、幫助。

另一方面,對於地方大型農商行,隨著資本擴張、跨省經營,省聯社已經很難對其經營進行實質性的幹預,未來省聯社必然隻能"重服務輕管理 ",其行政管理職能將逐漸淡化,進而轉型成為類似於行業協會的機構,側重服務功能。但人事任免職能,估計省聯社仍會繼續保留。

2011年,銀監會提出鼓勵符合條件的農信社改制成為農商行,通過五年左右時間實現高風險機構全面處置、歷史虧損掛賬全面消化、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現代農村銀行制度基本建立,主要監管指標達到並持續符合審慎監管要求。近幾年,隨著農信社的經營管理的完善,近幾年越來越多的農信社改制成為農商行。在滿足瞭審慎監管條件的前提下,農信社改制成為農商行是大方向,對監管層和農信社均有利。

1、明確持股比例,有助於農信系統的產權清晰

原先農信社有大量自然人股東,而農民又沒有履行股東權利的意識,因此長久以來農信社都遭受"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詬病。銀監會要求2015年前取消資格股,實則是為瞭清理零散的小股東。銀監會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對農商行的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銀行的持股比例都做出瞭明確要求,如果農信社要設立農商行,則需要滿足這些要求。監管層自上而下鼓勵引導農信社改制成為農商行,有助於農信系統理清產權,規范經營。

2、納入商業銀行審慎監管,有利於金融穩定

銀監會在對農信社監管時,受制於農信社自身條件,早年很多農信社的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等重要指標都無法達標,無法將其納入審慎監管框架。農信社改制農商行的條件之一就是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在滿足這些條件之後,鼓勵其改制成農商行,納入商業銀行統一監管,長期看既有利於其自身經營,也有利於金融穩定。

3、跨省設立機構政策放開,有利於農信社自身發展

改制成農商行,不僅對監管層有利,對農商行也有利。農信社不能夠在轄區外授信,但農商行可以。在《關於做好2016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中,銀監會鼓勵農商行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為農商行的業務拓展從文件上做出瞭保障。雖然在此之前,農商行已經可以在省內跨轄區設立機構,跨省授信也早已通過各類資管通道實現。

在改制成農商行之前,農信社幾乎沒有感受過銀行業的競爭。農村金融是一個供小於求的市場,農信社一直是這個市場裡的大買方;盈利瞭股東分紅,出現風險由省政府負責處置,也導致瞭其風險意識不足,對不良提高和利潤下滑的敏感度不高。其盈利狀況往往隨著經濟周期整體波動。

而現在,除外部環境使得農信社面臨的競爭環境激烈以外,農信系統內的競爭也變得激烈。規模較大的農商行已經或者準備上市,一些大農商行控股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然而,還有一些農信社卻還未達到銀監會的審慎監管要求。

隨著農商行跨省經營的政策的打開,農信系統內的差距會越來越大。按照現有政策,不排除優質農商行可以跨區域收購重組經營惡化無力改善的農信社,2015年銀監會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已經對並購重組高風險農信社成立農商行做出瞭一定的要求,說明高風險農信社的並購重組是有政策空間的。

面對不斷變化,"不變"的農信社必須改變。

1、負債:工具多元化

以前,農信社最不用擔心的就是存款來源,農民財富管理意識薄弱,多將存款以活期的形式存在農信社。同時壟斷轄區內的社保、農保發放,獲得大量財政存款。但隨著農民財富的增加,理財意識增強,農信社面臨存款流失的風險。

除存款外,銀行的表內負債工具主要還包括同業存放、央行拆借回購、票據賣出回購、大額存單。表外負債工具主要包括銀行理財、委托貸款(銀行為被委托方)。利率市場化後,銀行同業存放、票據賣出回購、同業存單、委托貸款、理財規模均明顯上升。

農信社在這兩年已經開始提高同業負債的比重,拓寬負債渠道,納入2014年同業存單試點名單的所有37傢農村金融機構均發行瞭同業存單,目前共計發行同業存單規模已超過1萬億元。但當前農信社表外負債規模很小,理財規模與負債規模極不匹配。多渠道豐富負債工具是農信社未來負債業務的必然方向。

2、資產:投向多元化

面對經濟轉型、利率市場化、資產荒的挑戰,完成瞭產權、體制改革的農信社或農商行也及時迅速地進行瞭調整。近幾年農村金融機構貸款的比重下降,同業資產比重上升,資金投向更加多元化。

農信社和中資小型銀行(主要是農商行、農合行、村鎮銀行及規模較小的城商行)對非金融性和居民債權的比重已降到總資產的50%以下。這一比例略低於銀行業平均水平,截至2015年底,五大行這一比例為56%,中資中型銀行(主要為股份制銀行)的比例約51%。與貸款類資產迅速下降相對應的是,農信社、農商行對金融機構債權的上升,其中農商行對存款性及其他金融機構債權的比重占總資產的32.4%,農信社對存款性及其他金融機構債權比重占總資產的26%。

廣義上的同業業務主要是是商業銀行之間及與其他金融機構(信托、證券、基金等)之間的資金融通業務,由此產生的資產都是同業資產。主要的有:同業拆借、買入返售、票據買斷、債券投資、信托管理計劃、基金管理計劃、券商管理計劃、信托受益權轉讓、同業代付等,品種很多,創新很多,產品結構復雜。

農信系統受制於其自身投研能力,大部分同業資產仍然是同業拆借及非標資產。我們以對同業債權的規模來衡量同業資產規模,截至2015年12月底,農信社表內同業資產約22481億元,其中88%為對其他存款性公司債權(銀行間拆借回購),對其他金融機構債權僅占12%,而小型銀行對其他金融機構債權占同業債權的40%,中型銀行在2015年底對其他金融機構債權71282億元,占同業債權的52%。

如果農信系統對非銀機構的債權也達到同業資產50%的比例,按2015年底的總資產規模、平均30%的同業資產占比計算,未來農信系統的委外資金或達3.7萬億元。

當前低利率的環境下,居民對高收益的需求上升,資產管理業務進入黃金期,但委外投資的風險很大,畢竟券商、基金等金融機構和銀行的風險偏好不一樣,對農信來說,除瞭將資金委外以外,更要加強自身投研和資產配置能力。

3、資本:走向資本市場

銀行除瞭通過存貸款規模的擴大擴張資產負債表外,還可以借助資本市場實現擴張,走向資本市場有助於增加銀行的流動資金、提高資本充足率,提高銀行知名度,同時上市接受社會監督,也有助於規范銀行經營。

一是主板上市。目前,農信系統內已有多傢農商行準備主板上市,一傢農商行港股上市。江蘇張傢港農商行、無錫農商行、江陰農商行、常熟農商行、吳江農商行已獲證監會發審委首發通過,重慶農商行2010年港股上市,近期也開始啟動A股上市計劃。此外,還有福建上杭農商行、浙江紹興瑞豐農商行等多傢農商行正在籌備IPO。

二是新三板掛牌。大部分農信社受制於規模和盈利能力,A股上市比較困難,可以選擇掛牌新三板。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審慎支持農信社新三板掛牌。目前已有瓊中農信、吉林農信在新三板掛牌。瓊中農信社在2014年新三板掛牌之後,凈利潤止跌回升,2015年凈利潤同比增速約20%,遠超銀行業同期水平。根據銀監會的數據,目前有6傢農商行準備掛牌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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