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又有新規!這些發票不能再報銷!

09-30

2017 年財會行業新規不斷,從 10 月 1 日起,環評資質取消!會計證暫停考試發票改革,各種政策不斷,財務人註定在學習的道路上不能停下,尤其是以下發票方面的工作,必須註意發票報銷事宜。

哪些發票不能報銷?

1、收到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隻有購買方單位名稱,沒有納稅人識別號

2、收到一張卷式增值稅普通發票。品名:辦公用品,沒有具體明細

3、收到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品名:辦公用品,有清單,但是清單不是從開票系統打印出來的,而是銷售方自行用 A4 紙制作瞭一份

4、收到一份培訓會議報銷單。有培訓會議清單,但是清單不是從酒店系統打印出來的,而且是會議承辦方自行用 A4 紙制作瞭一份

5、去超市購物時,發票實際采購內容是月餅、水果等,但去服務中心開發票時,將發票內容開具為辦公用品等。(改變商品名稱開票)

6、向甲方購物,通過甲方介紹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開具發票。(接受第三方開發票)

7、沒有購物,直接虛開發票。(完全虛開發票)

最新發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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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 " 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 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傢稅務總局

2017 年 5 月 19 日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1、必須填寫購買方 " 納稅人識別號 "

2、發票內容必須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

3、不能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4、不能籠統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的發票

5、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例如:在商場買瞭幾支簽字筆,幾本筆記本。

7 月 1 日之前,籠統開具 " 辦公用品 " 名稱的發票;

7 月 1 日之後,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型號、數量都打印出來。

6、7 月 1 日起開具培訓會議清單,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再接受系統外開具的清單。

五種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問答

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答:16 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說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所以 16 號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否隻填寫開票名稱?

答:16 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 16 號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取得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答:根據 16 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具日期為 2017 年 7 月 1 日後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國外客戶沒有信息,出口企業的發票如何填寫?

答: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 16 號公告的規定。

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地方怎麼辦?

答:隻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 16 號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不適用 16 號公告規定。

小貼士

普通發票填寫 " 購買納稅人識別號 " 是否為強制規定?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 " 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 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適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為 " 應向銷售方提供 ······ ",及 " 應在 " 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 欄填寫 ······ ",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

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

現行法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系地址與電話,目前未作強制要求。

發票違規後果嚴重

2016 年 10 月,全國上線運行稅務總局統一部署的" 金稅三期 ",采用大數據及雲計算平臺,實現瞭全國稅收數據大集中,成為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納稅服務、管控稅收風險、加強信息共享的主引擎、大平臺、信息池和安全閥。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稅發票必須開具納稅人識別號,讓所有納稅人以唯一身份進入數據庫。

這樣企業的任何事項均會留下記錄,金稅三期的大數據,也會追蹤企業的資金流、票據流等,追查同一稅號下進項發票與銷項發票,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以及是否購買假發票入賬,一目瞭然。

所有商品在稅控系統裡都有商品編碼,讓所有商品帶上唯一標識進入大數據庫。

任何商品都不能開出籠統的" 辦公用品 "名稱發票,物品少的直接開商鋪名稱,多的開匯總 " 辦公用品 " 發票後,也必須使用開票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這樣企業購進的貨物和出售的貨物通過編碼可比對,若進的是煙酒、奢侈品等,而開具 " 辦公用品 " 類別下的貨物名稱,發票底賬系統就會比對出來。

來源 / 國傢稅務總局、每日稅訊、中國會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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