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通訊員 欒藝偉 記者 毛曉華)泰州靖江市民俞某婚後結識瞭女大學生岑某,兩人發展為情人關系。後來,俞某支付岑某 26 萬元作為分手費,此事被妻子知道後,一怒之下將岑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她將 26 萬元如數返還。現代快報記者從靖江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審理後判決第三者岑某取得的 26 萬元應予返還。
市民俞某和妻子劉某於 2006 年登記結婚,2016 年俞某結識瞭比自己小 12 歲的在校大學生岑某,並和她發展為情人關系。
慢慢的,妻子劉某發現瞭端倪,經過逼問,俞某才將這段關系告知妻子,俞某說自己已經和岑某簽訂瞭一份協議書,一次性支付岑某 26 萬元,從此斷絕聯系。然而,在支付這筆資金之後,俞某並沒有和岑某分開。
劉某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她對於俞某名下的財產也享有共有的權利,而俞某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財產擅自處分,以支付分手費的名義支出瞭 26 萬元。另外,俞某和岑某仍然保持婚外情關系,損害瞭社會公共利益,所以要求岑某將 26 萬元返還。
靖江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俞某與岑某因婚外情而簽訂的協議,系其未經劉某同意,便將其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用於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支出,侵犯瞭劉某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且違背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損害瞭社會公德,屬於無效協議。岑某依據該協議取得的 26 萬元財產應予返還。
一審判決後,岑某不服判決結果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岑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仍然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一般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編輯 郭子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