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請 9 天事假 公司要她交 450 元請假費

09-23

請一天假要向超市交 50 元請假費!昨天,該超市促銷員餘女士撥打武漢晚報新聞熱線 3 稱,她打算請 9 天事假,要交 450 元錢請假費,餘女士想問下這一規定合理合法嗎?

餘女士是武漢葆春蜂王漿公司員工。4 個月前,她被公司派到青山一傢超市當促銷員,工資由葆春公司發放,葆春公司委托超市對她進行考勤考核。最近,她老公生瞭重病,孩子沒人照顧,她向葆春公司請事假 9 天,獲批。葆春公司還因此事向超市方發出書面文件。

餘女士說,9 月 20 日下午,她拿著葆春公司簽發的文件,去找超市賣場主管,申請從 9 月 21 日到 29 日期間請事假 9 天。該主管說請假可以,但得按 50 元錢一天標準交請假費。

餘女士強調,自己來該超市當促銷員後,就沒有在法定節假日休過假,自己這次請事假,其實隻是補休,超市還要扣錢,有點不厚道," 我一個月工資才 2000 多元錢,一下子要我交 450 元請假費,我覺得蠻虧。"

該超市一名孫姓女主管接受武漢晚報記者采訪時說,超市明文規定,如果請病假,不收請假費,請事假時,超市會按 50 元錢一天標準扣除員工工資," 每名員工在入職前,都學習過這一規定。" 廠傢派駐該超市的促銷員,也得遵守該規定。

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國振律師稱,按我國法律規定,廠傢派駐超市的促銷員,是廠傢的員工,超市沒有權力扣除其工資,更沒有權力罰款。當然,促銷員也要遵守超市出臺的相關管理制度。但超市發佈的規定,需要經過廠傢同意,才能對促銷員起約束作用,且這些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

張國振律師表示,超市規定員工請事假要交請假費,這一規定本身就涉嫌違法,餘女士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編輯 劉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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