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未果 新餘四男子被判刑

03-11

周敏、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劉健報道:新餘男子李某與幾名朋友一同去盜掘古文化遺址,雖然盜掘未成功,但他們仍因擾亂古遺址一同被判刑。3 月 10 日,記者采訪獲悉,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審理瞭這起盜掘古文化遺址案,李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上繳國庫。其同夥習某、張某、胡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各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上繳國庫。

經查:李某和習甲(另案處理)預謀去盜掘古墓,並叫來瞭張某、胡某,習某,準備去盜掘古墓。2016 年 10 月 11 日晚,李某、張某、胡某和習甲乘坐周某的汽車至新餘市渝水區鵠山鄉窩裡村鯉魚山踩點。該鯉魚山為商周時期聚落遺址,對於研究商周青銅文化具有重要價值,列入新餘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名錄,屬於予以保護的市級古文化遺址。2016 年 10 月 12 日晚,5 人乘坐周某的汽車,再次來到新餘市渝水區鵠山鄉窩裡村鯉魚山,用攜帶的鋼釬、鏟、手電筒等作案工具,對事先踩點的地方進行盜掘,經挖掘探查認為下面沒有古墓葬後便離開。李某等人在下山的途中被村民抓住。經鑒定,李某等 4 人的盜挖行為,對鯉魚山古文化遺址的文化層造成一定擾亂。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習某、張某、胡某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情節較輕,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李某在案中起瞭主要作用,是主犯;習某、張某、胡某在案中起瞭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李某、習某、張某、胡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編輯:吳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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